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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慈善事业
来源:政协联线 | 2026-03-0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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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从现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制度来看,相关规定与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非营利属性存在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完善公益组织税收制度,是进一步助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目前,公益慈善领域增值税优惠政策缺乏明确、细化的实施细则,增值税法第25条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专项优惠政策”尚未落地。为此,建议如下:
优化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实施分类管理。提高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将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应税收入认定标准提高,同时适度调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占机构总收入比重;允许小型公益组织自主选择纳税人身份,简化纳税流程,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在现有税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征收率,减少申报环节,降低合规成本。
建立公益组织“视同销售”豁免机制,破解“公益纳税”悖论。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向受益人无偿提供货物用于公益慈善目的的,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设立“进项税退税”机制,允许公益组织就公益项目相关支出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进项税额,解决“有销项无进项”难题,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帮扶事业。
完善非货币性捐赠税收规则,畅通善意传递渠道。对公益组织出售受赠房产、股权用于公益目的的,减免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避免“税负吞噬善款”现象;优化捐赠票据管理,对企业捐赠的自产货物,允许按生产成本开具捐赠票据,无须第三方评估。
强化政策落地与试点探索,降低合规风险。尽快出台增值税法第25条配套细则,明确公益事业捐赠专项优惠的适用范围、操作标准和申报流程;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开展专项试点,允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基金会,就其公益项目支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由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建立公益组织登记、慈善活动与税收申报信息互联互通,并实施容错机制,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核算失误导致轻微涉税问题的,免于处罚、责令整改,引导公益组织规范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优化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实施分类管理。提高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将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应税收入认定标准提高,同时适度调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占机构总收入比重;允许小型公益组织自主选择纳税人身份,简化纳税流程,对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在现有税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征收率,减少申报环节,降低合规成本。
建立公益组织“视同销售”豁免机制,破解“公益纳税”悖论。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向受益人无偿提供货物用于公益慈善目的的,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设立“进项税退税”机制,允许公益组织就公益项目相关支出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进项税额,解决“有销项无进项”难题,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帮扶事业。
完善非货币性捐赠税收规则,畅通善意传递渠道。对公益组织出售受赠房产、股权用于公益目的的,减免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避免“税负吞噬善款”现象;优化捐赠票据管理,对企业捐赠的自产货物,允许按生产成本开具捐赠票据,无须第三方评估。
强化政策落地与试点探索,降低合规风险。尽快出台增值税法第25条配套细则,明确公益事业捐赠专项优惠的适用范围、操作标准和申报流程;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开展专项试点,允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基金会,就其公益项目支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由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建立公益组织登记、慈善活动与税收申报信息互联互通,并实施容错机制,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核算失误导致轻微涉税问题的,免于处罚、责令整改,引导公益组织规范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张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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