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赞
  • 评论
  • 收藏
人民政协报关注丨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 建议加快低空经济立法
人民政协报  
2026-03-19 09:40 字号
低空经济由低空制造、低空飞行、低空保障、综合服务等多个业态组成,是我国着眼科技发展和产业趋势提出的全新概念。2021年,《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首次把低空经济纳入国家规划。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低空经济”,这一年,被称为“低空经济元年”。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吕红兵表示,从法律层面,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民用航空法为核心,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为组成部分的法律法规框架,但这些规范主要适用于民用航空。“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生物医药、智能驾驶、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立法。”
“低空经济具备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征,应加快立法节奏,通过专门立法来激励发展、发挥功能。立足我国低空经济发展现状及需求,这一领域基本法宜采用更侧重促进型的立法模式。”吕红兵说。
我国目前采用真高标准界定低空,如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有“各类低空空域垂直范围原则为真高1000米以下”的表述;《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则将空域分为A—W七类,将G、W类空域列为非管制空域。
鉴于此,吕红兵认为,应结合真高及标高等概念对低空空域绝对高度予以明确,且在低空绝对高度设定上,以不影响民航公共运输飞行为原则,拓展低空的空域范围,平衡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管制便捷、资源高效利用之间的关系。
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甚至宪法、民法典,都未明确低空空域权属。民法典虽未将空域、航道、频道等列入国有财产范围,但其第246条作了概括性规定,即“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在促进低空经济立法中,可以直接规定国家对低空空域的所有权。
此外,应依法确立安全为先原则,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并将此贯穿低空经济发展全过程,包括航空器制造与登记、运营方资质和许可、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交通规则制定及监管、数据采集并合规。
关于立法形式,吕红兵说,“以数据安全为例,目前主要以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为主,如民航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上述文件从形式上法律层级低、强制力不足,从内容上数据分类重叠、应用场景规范缺失,应以大法方式予以提升并扩充。”
关于场景拓展方面,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有鼓励低空经济领域“应用拓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表述。对此,吕红兵建议,政府应加强在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物流配送、国土能源、气象测绘、文体旅游以及农业、海洋等方面的应用拓展,并制定科学性、系统化的配套管理规则。
关于支持保障,吕红兵表示,可发挥国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加大技术创新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标准体系和试验验证平台建设;深化国际合作。
责任编辑:张杏梅
转载请注明来源
  • 点赞
  • 评论
  •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