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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动员各民族参加全民族抗战的理论和实践:共赴国难献丹心,抗日图存铸丰碑
郑大发/人民政协报  
2025-09-03 08:57 字号
人民英雄纪念碑浮雕之抗日战争

人民英雄纪念碑浮雕之抗日战争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伟大胜利。”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80年前,中国人民经过14年不屈不挠的浴血奋战,打败了穷凶极恶的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取得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这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抗外敌入侵持续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牺牲最多的民族解放斗争,也是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斗争。在民族存亡的最危急关头,深植于中华民族血脉的爱国主义迸发出排山倒海的磅礴伟力。
1937年7月7日,日本军国主义制造震惊中外的卢沟桥事变,悍然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中国军民奋起抵抗,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从此前的局部抗战转变为全面的全民族抗战。中国共产党勇敢战斗在抗日战争最前线,引领中国抗战的前进方向,成为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全体中华儿女前赴后继、勠力同心,为国家生存而战、为民族复兴而战、为人类正义而战,赢得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对少数民族在“全民族抗战”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1937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发表《通电》:“全中国的同胞们!平津危急!华北危急!中华民族危急!只有全民族实行抗战,才是我们的出路。”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向“全中国的同胞们”发出了“全民族实行抗战”的伟大号召。不久(8月22日至25日)中共中央在陕西洛川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正式确定了“全面的全民族抗战”路线。
所谓“全面的全民族抗战”,也就是全国人民,即所有中华儿女,不分党派,不分阶级,不分民族,都要积极地加入到抗日斗争中去,为抗日战争的彻底胜利贡献自己的力量。
为什么要实行“全面的全民族抗战”呢?因为只有实行“全面的全民族抗战”,中国人民才能取得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
而要实现“全面的全民族抗战”,就必须建立起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全国大联合和大团结,其中不仅包括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级,也包括国内各个民族。毛泽东在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论新阶段》中指出:“我们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但是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级的,而且是国内各个民族的。”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以来,由于执掌政权的统治阶级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实行民族压迫、民族剥削和民族歧视政策,加上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原因所造成的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上的不平衡,从而导致了各民族之间隔阂和离心倾向的存在。这种隔阂和离心倾向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中华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还往往被帝国主义所利用,来挑拨各民族之间关系,使各民族之间相互争斗,以实现它们侵略、掠夺、分裂和殖民中国的目的。因此,要实现全民族抗战,取得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就必须做好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工作,把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都团结到抗日统一战线中来,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在全民族抗战中的重要作用。
洛川会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的第三大纲领“全国人民的总动员”的内容之一,是“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共同抗日”。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在延安召开的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依据毛泽东《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将“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蒙、回、藏、苗、瑶、夷、番等)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确定为“全民族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之一。1941年6月22日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发表《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的社论写道:“中国共产党人始终认为抗战建国,不是汉族一族之事,而是国内各民族共同的神圣事业,此种重大艰巨的事业,如果没有国内各少数民族积极的参加,就不能有最后胜利的保证。”
二、动员各民族参加“全民族抗战”的理论宣传
中国共产党动员全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参加“全民族抗战”的理论宣传,一方面是宣传各民族是生死相依、命运与共的民族共同体思想;二是批判两种民族主义,尤其是大汉族主义及其危害;三是揭露日本帝国主义企图分裂中华民族的阴谋和罪行。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尤其是无差别化的对中国人民的掠夺与屠杀,中国共产党在号召中国人民坚决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同时,还注意宣传各民族是生死相依、命运与共的民族共同体思想。
七七事变后,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为动员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参加“全民族抗战”并充分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加强了各民族是生死相依、命运与共之民族共同体的宣传:
(一)各民族都是骨肉同胞,都是中华民族一分子,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员。1937年7月15日,《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提及:国共虽然实现了第二次合作,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最终建立了起来,这使中华民族有了“光明灿烂的前途”,但是,要把中华民族的这个“光辉前途”变为现实的独立自由幸福的新中国,仍需要全国同胞,每一个热血的黄帝子孙,坚忍不拔地努力奋斗。
(二)各族人民都是“中国人”,中国是各族人民的共同祖国。1938年8月,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兼秘书长杨松在《论民族》一文中强调:无论汉人,还是蒙古人、回族人、藏族人,或其他少数民族,就民族来说他们是不同的民族,但就国籍而言他们都是中国人,中国是他们的共同祖国。
(三)日本帝国主义是各民族的共同敌人,抗日是各民族的共同任务。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社论《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强调:“在日寇侵略之下,国内各民族的命运是完全一致的,国内各民族如不团结抗日,则‘破巢之下’,都难免要变为日后的奴隶,因此我党主张团结国内各少数民族,共同抗日图存。”
人们常说,抗日战争的胜利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转折点,而奠定这一转折点之基础的便是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
早在大革命失败后不久,中共中央在1929年2月《给蒙委的信》和1930年3月20日《给云南省委的信》中,就提出要防止和反对“狭隘的民族观念”“狭隘的民族意义”。
七七事变后,为动员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参加“全民族抗战”并充分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加强了对两种民族主义,尤其是大汉族主义及其危害的批判。  同时,中国共产党对日本帝国主义企图分裂中华民族的阴谋和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号召各族人民与之进行坚决斗争。
1940年4月,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在揭露日本帝国主义企图分裂中华民族的阴谋和罪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基本矛盾”“三大历史任务”及其关系问题。
在这“三个基本矛盾”和“三大历史任务”中,回族与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是第一个或最主要的“基本矛盾”,“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是第一个或最主要的“历史任务”,其他两个基本矛盾和两个历史任务都要服从和服务于第一个基本矛盾和第一个历史任务,这对于动员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参加全民族抗战并充分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普遍的指导意义。因为这“三个基本矛盾”和“三个历史任务”当时也存在于其他各少数民族之中,而非回族特例。
三、动员各民族参加“全民族抗战”的政策主张
中国共产党动员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参加全民族抗战的政策主张:一是争取少数民族参加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二是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三是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三大法宝”之一。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推动了全民族抗战的实现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
为动员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参加全民族抗战,中国共产党特别重视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统一战线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少数民族的各种力量都争取到全民族抗战中来,这对于动员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参加全民族抗战、取得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早在1923年1月,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的李大钊就在《平民主义》一文中指出,“今后中国的汉、满、蒙、回、藏五大族,不能把其他四族作哪一族的隶属”,主张各族之间一律平等。19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七七事变后,各民族一律平等,是中国共产党动员和领导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参加全民族抗战并发挥其重要作用的政策主张。毛泽东代表政治局在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所作《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不仅提出“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而且还就如何“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提出了实施的措施,这就是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此后,西北工作委员会在拟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时,将毛泽东提出的民族平等政策进一步具体化,使其更具有了可操作性。
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的民族平等政策,不仅在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和条例中进一步具体化,而且得到了很好地贯彻执行。以陕甘宁边区为例。1942年2月,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就边区政府工作所作的报告中谈到,边区政府帮助少数民族组织了抗日团体、文化团体,建立了清真寺、成吉思汗纪念堂,开办了民族学院,建立了回民村,并在政府下设立了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
正因为毛泽东在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民族平等政策在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少数民族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他们所享有的各种平等权利。所以,他们认同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参加全民族抗战并充分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
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还处于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指示和要求下,提出了以十月革命后俄国实行的“自由联邦制”为蓝本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建国方案,其目的是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和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七七事变发生后,随着中日之间的民族矛盾已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中国共产党开始提出“民族自治”主张。
在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所作《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在谈到全民族抗战时期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时提出,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这一表述,已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思想。六届六中全会后,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思想原则的指导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国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研究和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在建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提出及其实践。
1941年5月1日,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七条提及:“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同年8月10日,边区政府第73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决定,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以加强民族事务工作的领导。10月25日,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首次例会通过的《暂行组织大纲草案》规定,民族事务委员会专管“境内回蒙等各民族区域自治事宜”“边区境内回蒙等各民族自治区之政治、自卫、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事项”等。这样“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作为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并开始进入到实施阶段。
《暂行组织大纲草案》还第一次使用了“民族区域自治”一词,这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亦即某一区域(如内蒙古、宁夏)的少数民族(如回族、蒙古族)在这一区域的自治。很显然,“民族区域自治”更适合中国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具体国情。
在中共中央的关心、帮助和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1949年12月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了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动员下,中华民族的各个民族都投入到了全民族抗战中,并为抗战的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真正实现了“全民族抗战”。“全民族抗战”局面的形成,是中国人民取得近代以来第一次反侵略战争完全胜利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没有中国共产党动员和领导各民族参加全民族抗战,就没有抗日战争的完全胜利。
作者为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民委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湖南师大)首席专家 郑大发
责任编辑:杨骁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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