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赞
- 评论
- 收藏
提案故事丨调研两千家企业13年呼吁,生育保险制度终确立
来源:政协联线 | 2019-11-29 10:41
字号

■ 提案时间:1988年
■ 提案简述:以社会统筹方式承担女职工生育费用,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障制度
■ 提案成果: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出台
■ 提案人:市妇联
在1988年上海经济结构调整初期,妇女因生育在就业招聘中屡遭歧视的现象,引起了市妇联的高度关注。市妇联会同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女职工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实行妇女生育补偿社会统筹方式的设想”,形成了“建立城镇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障办法”课题报告,具体提出了以社会统筹方式承担女职工生育费用的办法,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市人大、市政协提交了“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障”的书面意见和提案。
由于当时条件尚不成熟,意见、提案虽被采纳,但未能予以实施。市妇联没有气馁,积极调研,倾听民意,不断完善方案,13年后终于促成《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颁布。
调研2000多家企业后提交提案
1998年,市妇联对全市2000多家企业进行调查,有20%的企业不能保证生育期间女职工的90天产假。当年卢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51.8%是由女职工提出申诉的,其中涉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解除合同的案件有23 起,占女职工申诉案件总数的8.4%。市妇联在走访南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后发现,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难以落实,部分女职工因怀孕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现象主要集中于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部分外地企业中。由于这类案件上诉劳动仲裁后肯定会赢,因此,有些企业干脆不招25岁左右的未育女子,即使招也只签短期合同,一年甚至更短,希望能避开其生育期。一旦“不幸”遇上,有些就采取措施迫使女职工“自动”辞职。
原先不成问题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在当时逐渐尖锐起来,有其客观原因。经济体制的转轨使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用人不能不考虑其成本。而女职工生育,10月怀胎加上90天或105天的产假和6个月的哺乳假,前后跨度约为18个月,即使该位女性十分要强,不休产前假与哺乳假,但在这期间其工作效率肯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导致年轻女性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过高。在这样的情况下,除非这些女职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否则企业经营者很自然会倾向于多招男性或已经生育的妇女。因为从用人单位方面看,在现行企业生育保险的条件下,聘用女性的成本明显高于男性,女职工越多,生育费用越大,单位的经济负担也就越重。强大的经济因素使用人单位“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而一些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原本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艰难地求生存求发展,对他们而言,效率高于一切,至于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和对人类社会存在、延续及发展的重要意义,则显得过于抽象与遥远了。
市妇联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既然企业是作为一个独立运行的法人主体和竞争主体而存在的,那么像妇女生育保护这类社会责任就该由社会共同承担更为妥帖。
现实呼唤着传统的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的改革。2000年,市妇联向市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加快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步伐”,呼吁本市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方法能及早出台,为妇女就业创造更为平等的竞争环境。
13年执着呼吁终有成效
经过市妇联13年的调查研究、测算,上海的生育保障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方案。2001年2月,在十一届市人大四次会议、九届市政协四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市妇联副主席李丽,九届市政协常委、市妇联副主席徐佩莉再次提交了题为《女职工生育保险应尽快出台》的建议和提案。
该建议得到市政府有关方面的重视。2001年5月23日,市领导专门听取汇报,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进行调查;6月25日,市领导再次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了本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框架,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和生育保险办法的推出时间。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试行。全市各级妇联干部为之兴奋不已,13年锲而不舍的执着呼吁终成正果。
上海生育保险在2001年出台,是和当时上海的经济发展和妇女就业的实际状况相关的。市妇联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年轻妇女就业受到歧视,主要是企业担心妇女的生育、哺乳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于是市妇联想到政府在推行社会保险后,有能力抽出其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妇女生育期间的费用,这样企业拒绝使用女工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市妇联抓住时机,及时提出在不增加企业负担、妇女负担的情况下,在体现社会公平的社保基金中提取很小的份额,用于建立妇女生育保险。市妇联的建议合情合理,又具有可操作性,引起了各方共鸣,不出半年,上海生育保险出台,一举实现了市妇联十几年来的奋斗目标。
2002年12月,市妇联关于“女职工生育保险应尽快出台”的提案获市政协优秀提案奖。
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为了解《办法》实施的具体情况,最高效率地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办法》出台后,市妇联继续跟进落实情况,结合调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不断推动《办法》的完善。
《办法》实施一周年时,市妇联权益部和复旦大学妇女研究中心在全市范围做了800人的抽样调查,并对相关被调查对象进行了访谈。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生育妇女能按时领取生育保险费,并对保险费的标准基本满意。虽然总体情况良好,满意率达97%,但也发现一些亟待完善的方面,例如有28%的被调查女性认为医疗费补贴标准较低或太低,有近30%生育保险金享受者认为生育生活津贴标准较低或太低。同时,由于生育期的生活津贴是按女职工生育前的就业收入水平核定的,致使一部分低收入女性生育后仍面临经济上的窘境,对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不满意。
一方面有近30%的生育保险金享受者认为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太低,工资在1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女性对生活津贴不满意;另一方面,3年来,政府用于生育保险费用的支出是12万人,费用近7亿元,按规定提取的费用还有宽裕。市妇联抓住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这个特点,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为完善《办法》,使社会分配更公正、合理,于2004年向上海市“两会”提交了“关于提高低收入妇女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的提议”,提出“按市平均工资标准为低收入妇女支付生育期生活津贴”。该建议受到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并予采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甚至把妇联的调研材料直接写入解决方案的报告中。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纳和市政府批准,对2001年实施的《办法》进行了修订,市政府对生育保险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原来的2500元调整到3000元,低收入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不到标准的也可享受,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这一修改方案于2004年7月起实施,每年可使近10万名妇女及家庭受益,市妇联这一提案被评为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优秀提案。
2006年,市妇联再次进行了市郊农业人口中实行生育保险的可行性调研,并提出适时推出覆盖全市户籍人口的城乡一体化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作为2007年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该建议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列入“逐步解决”范畴之内。
伴随着过去一年中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2008年,市妇联再次建议“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将市郊农保人口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希望在全国率先推出城乡一体化的生育保险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妇联发现上海的生育保险办法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和相关保障政策不相一致的地方,如“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需做相应调整;生育医疗津贴标准偏低等。2016年,又提出了“关于及时调整完善本市生育保险政策的建议”。
了解妇女群众的基本情况,掌握妇女群众的利益诉求,拓宽妇女源头维权渠道,是妇联界别的委员们最重要的使命。十几年持续通过提案,关注和呼吁《办法》的实施和修订,折射出了市妇联反映妇情民意、表达利益诉求、推动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的积极努力,也反映了妇联界别的委员们参政议政的力度和成效。
■ 提案简述:以社会统筹方式承担女职工生育费用,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障制度
■ 提案成果: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出台
■ 提案人:市妇联
在1988年上海经济结构调整初期,妇女因生育在就业招聘中屡遭歧视的现象,引起了市妇联的高度关注。市妇联会同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女职工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实行妇女生育补偿社会统筹方式的设想”,形成了“建立城镇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障办法”课题报告,具体提出了以社会统筹方式承担女职工生育费用的办法,并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市人大、市政协提交了“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障”的书面意见和提案。
由于当时条件尚不成熟,意见、提案虽被采纳,但未能予以实施。市妇联没有气馁,积极调研,倾听民意,不断完善方案,13年后终于促成《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颁布。
调研2000多家企业后提交提案
1998年,市妇联对全市2000多家企业进行调查,有20%的企业不能保证生育期间女职工的90天产假。当年卢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51.8%是由女职工提出申诉的,其中涉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解除合同的案件有23 起,占女职工申诉案件总数的8.4%。市妇联在走访南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后发现,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难以落实,部分女职工因怀孕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现象主要集中于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部分外地企业中。由于这类案件上诉劳动仲裁后肯定会赢,因此,有些企业干脆不招25岁左右的未育女子,即使招也只签短期合同,一年甚至更短,希望能避开其生育期。一旦“不幸”遇上,有些就采取措施迫使女职工“自动”辞职。
原先不成问题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在当时逐渐尖锐起来,有其客观原因。经济体制的转轨使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用人不能不考虑其成本。而女职工生育,10月怀胎加上90天或105天的产假和6个月的哺乳假,前后跨度约为18个月,即使该位女性十分要强,不休产前假与哺乳假,但在这期间其工作效率肯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导致年轻女性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过高。在这样的情况下,除非这些女职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否则企业经营者很自然会倾向于多招男性或已经生育的妇女。因为从用人单位方面看,在现行企业生育保险的条件下,聘用女性的成本明显高于男性,女职工越多,生育费用越大,单位的经济负担也就越重。强大的经济因素使用人单位“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而一些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原本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艰难地求生存求发展,对他们而言,效率高于一切,至于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和对人类社会存在、延续及发展的重要意义,则显得过于抽象与遥远了。
市妇联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既然企业是作为一个独立运行的法人主体和竞争主体而存在的,那么像妇女生育保护这类社会责任就该由社会共同承担更为妥帖。
现实呼唤着传统的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的改革。2000年,市妇联向市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加快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步伐”,呼吁本市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方法能及早出台,为妇女就业创造更为平等的竞争环境。
13年执着呼吁终有成效
经过市妇联13年的调查研究、测算,上海的生育保障制度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方案。2001年2月,在十一届市人大四次会议、九届市政协四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市妇联副主席李丽,九届市政协常委、市妇联副主席徐佩莉再次提交了题为《女职工生育保险应尽快出台》的建议和提案。
该建议得到市政府有关方面的重视。2001年5月23日,市领导专门听取汇报,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进行调查;6月25日,市领导再次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了本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框架,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和生育保险办法的推出时间。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试行。全市各级妇联干部为之兴奋不已,13年锲而不舍的执着呼吁终成正果。
上海生育保险在2001年出台,是和当时上海的经济发展和妇女就业的实际状况相关的。市妇联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年轻妇女就业受到歧视,主要是企业担心妇女的生育、哺乳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于是市妇联想到政府在推行社会保险后,有能力抽出其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妇女生育期间的费用,这样企业拒绝使用女工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市妇联抓住时机,及时提出在不增加企业负担、妇女负担的情况下,在体现社会公平的社保基金中提取很小的份额,用于建立妇女生育保险。市妇联的建议合情合理,又具有可操作性,引起了各方共鸣,不出半年,上海生育保险出台,一举实现了市妇联十几年来的奋斗目标。
2002年12月,市妇联关于“女职工生育保险应尽快出台”的提案获市政协优秀提案奖。
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为了解《办法》实施的具体情况,最高效率地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办法》出台后,市妇联继续跟进落实情况,结合调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不断推动《办法》的完善。
《办法》实施一周年时,市妇联权益部和复旦大学妇女研究中心在全市范围做了800人的抽样调查,并对相关被调查对象进行了访谈。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生育妇女能按时领取生育保险费,并对保险费的标准基本满意。虽然总体情况良好,满意率达97%,但也发现一些亟待完善的方面,例如有28%的被调查女性认为医疗费补贴标准较低或太低,有近30%生育保险金享受者认为生育生活津贴标准较低或太低。同时,由于生育期的生活津贴是按女职工生育前的就业收入水平核定的,致使一部分低收入女性生育后仍面临经济上的窘境,对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不满意。
一方面有近30%的生育保险金享受者认为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太低,工资在1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女性对生活津贴不满意;另一方面,3年来,政府用于生育保险费用的支出是12万人,费用近7亿元,按规定提取的费用还有宽裕。市妇联抓住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这个特点,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为完善《办法》,使社会分配更公正、合理,于2004年向上海市“两会”提交了“关于提高低收入妇女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的提议”,提出“按市平均工资标准为低收入妇女支付生育期生活津贴”。该建议受到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并予采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甚至把妇联的调研材料直接写入解决方案的报告中。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纳和市政府批准,对2001年实施的《办法》进行了修订,市政府对生育保险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原来的2500元调整到3000元,低收入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不到标准的也可享受,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这一修改方案于2004年7月起实施,每年可使近10万名妇女及家庭受益,市妇联这一提案被评为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优秀提案。
2006年,市妇联再次进行了市郊农业人口中实行生育保险的可行性调研,并提出适时推出覆盖全市户籍人口的城乡一体化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作为2007年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该建议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列入“逐步解决”范畴之内。
伴随着过去一年中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2008年,市妇联再次建议“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将市郊农保人口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希望在全国率先推出城乡一体化的生育保险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妇联发现上海的生育保险办法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和相关保障政策不相一致的地方,如“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需做相应调整;生育医疗津贴标准偏低等。2016年,又提出了“关于及时调整完善本市生育保险政策的建议”。
了解妇女群众的基本情况,掌握妇女群众的利益诉求,拓宽妇女源头维权渠道,是妇联界别的委员们最重要的使命。十几年持续通过提案,关注和呼吁《办法》的实施和修订,折射出了市妇联反映妇情民意、表达利益诉求、推动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的积极努力,也反映了妇联界别的委员们参政议政的力度和成效。
责任编辑:张奂雅

- 点赞
- 评论
- 收藏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