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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当年|缪林凤讲述律师执业与政协履职的故事
顾晓红/联合时报  
2019-01-15 14:09 字号
2003年9月29日,缪林凤参与社区法律义务咨询活动  资料图片
缪林凤(1953— ),上海市政协第八、第九、第十届政协委员。曾任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口述者 缪林凤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 年、2007 年、2012年、2017年又进行了修订与修正,使我国律师制度日臻完善。追求法治精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应该是律师的信仰。截至2018年12月12日,上海专职律师人数已突破2.3万名。作为其中的一员,我已入行30多年。对我来说,从事律师职业有其偶然性,而成为律师后的人生,则让我有机会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而不懈努力,并见证了改革开放进程中律师业的发展。
成为专职律师,是偶然也是必然
插队当知青、返城读书、分配到大学当教师。20世纪80年代初,我奉调进入司法系统参与恢复司法学校、司法干校的筹建工作。1982年5月,市政府批准恢复成立司法学校、司法干校,学校很快走向正规,短短几年就为政法界培养了数千名学生、学员,其中不少成了上海检察、法院、司法系统的骨干人才。1985年,我成为学校第一任党委书记,三年后经民主选举,我获得继任。1988年之前,我一直觉得,在党务工作的岗位上参与司法教育、培训工作,可能是我一辈子的职业了。
1988年,我接到上海市司法局的通知,调任我为华夏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事务所主任的16年间,我亲身经历了两次改革:一次是管理机制上的改革,一次是体制上的改革。
在管理机制改革方面,我重点抓了事务所的建章立制,建立了十几项之多。章程、制度建立之后,人人必须服从,我首先带头做好,这在当时律师界影响较大,市司法局还在华夏律师事务所召开了现场会,推广制度化管理的做法。与此同时,广泛开拓业务,力避“大锅饭”现象,事务所得到了不少荣誉,还获得了司法部的奖励。
在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我觉得,自己应该成为一名有资格的律师,因为我始终觉得,一个业务单位的领导必须是一名专业的、称职的业务人员。我没有系统学过法律,平时繁忙的工作也根本不可能参加律师司法考试前的专门复习培训,只能利用晚上的时间自学。但我最终克服了困难,通过考试成为一名律师。
在1995年的上海市律协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上,我被选为市律协副会长。在担任此职的10年里,我首先要求自己是一名合格的律师,只有这样才能为律协、为律师服务,向社会宣传律师执业情况,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上海的律师业一直走在改革开放的前列,我们博采众长,形成了一系列管理上的长效机制,用章程的形式固定下来。由我负责的律师纪律和执业纠纷调解部门形成了执业纠纷调解机制、纪律惩戒机制,这些都形成了全国的典范,后被全国律协采纳,并形成了全国律协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定的初级模板。在任市律协副会长期间,我还担任了市女律师联谊会会长,为期6年。与广大女律师一起,理顺了联谊会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配合上海市妇联建立全国第一家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由女律师为广大妇女姐妹提供义务法律服务。
1998年,律师事务所体制上的改革摆在了面前。上海司法系统明确规定,全部取消国办所,事务所改革要么改为合作所、要么改为合伙所。这次事务所体制的改革,对我来说冲击也是很大的,是回司法局继续当处级干部,还是从此“下海”继续当律师?司法局相关领导表示尊重我自己的选择。“我就在事务所做一名普通的律师吧!”经过认真思考,我作出了决定。
成为一名专职律师,对我而言,是偶然也是必然。
作为政协委员,自当尽责履职
作为一名律师,有责任尽自己的能力参与不断推动法治中国的进程。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必须尽责履职。
我曾历任上海市政协第八、第九、第十届政协委员。整整15年,在这个和谐的大家庭中,我深受教育,也促使我更深层次地关心国家的改革、社会的发展、平民百姓的心声。我提交的涉及法治建设、司法公正、百姓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不少建议被采纳,有的还被评为“优秀提案”。其中,1998年年初在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尽快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拨款的建议”提案,最令我难以忘怀。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法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条文,早在1979年颁行的我国刑诉法等相关法律中作了规定。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作出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当年5月,司法部又作出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当时,上海法律援助中心与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都在司法会堂办公。时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的金国良同志告知我,法律援助中心缺乏必要的经费,希望我在政协会议上呼吁一下。我了解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之时,有关部门及时落实了开办费,但正常运转经费和办案费尚未落实。而接下去,各区(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亦将陆续成立,经费保障事项也应予厘清。
我在撰写并提交的“关于尽快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拨款的建议”提案中写道: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行为,体现人民政府对公民的救助。为了更好地开展这一工作,应根据司法部文件相关规定“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在目前国家还未对政府财政拨款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各地方当向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地方财政给予支持”行事,建议尽快落实上海法律援助的地方政府拨款,使这一工作从资金上得到可靠保障。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迅速处理了这一提案,提案的承办单位市财政局很重视,表态“将根据今年的财力可能,尽量予以支持”。不久,就下拨了市法律援助中心正常运转经费和办案费的相关款项。上海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经费保障事项亦逐渐得以理顺确定。
我记得,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期间,2006年1月15日中午,我参与了以“全面推进平安上海建设”为主题的委员与市民网上交流活动。活动中,不少市民的提问涉及法律援助方面,我一一作答。
更令我欣慰的是,在推进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中,上海律师界始终有所作为,除了积极参与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以外,还全力助推法律援助事业地方立法工作。2003年7月,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上海法律援助工作在有效开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和保障。在2003年年初的“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律师厉明提交了“建议制定《上海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议案。2005年7月,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研究委员会成立,在围绕“上海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开展深入调研后,参与完成了司法部指定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起草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行为规范》。也就是在这一年,以厉明的那份议案为蓝本而形成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被正式列为立法项目。在2006年年初的“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律师徐晓青提交了“关于《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草案)的书面意见”。这份书面意见针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等提出了全面的数据分析与翔实的立法意见,成为此后立法听证会上讨论的重点文件之一。2006年7月1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正式实行。
法律援助是法治中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上海律师对于这一事业是有为的,仅以2017年的数据,便可见一斑:这一年,全市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1.3万件,提供各类公益法律服务7.3万件(次)。
回想起来,在这个美好的改革开放年代,有机会以律师和政协委员的身份参与法治中国的进程,实乃人生幸事。
(原题为《参与法治进程,实乃人生幸事——缪林凤讲述律师执业与政协履职的故事》)
责任编辑: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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