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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科院研究员马驰:建议成立“长江三角洲委员会”
联合时报  
2019-01-08 12:30 字号
马驰(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思想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建议成立“长江三角洲委员会”,负责国家战略重大目标和重要改革举措的落实,对长三角未来建设与发展做总体顶层设计并负总责。 联合时报 图
随着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的成立,目前三省一市正围绕能干什么、要干什么、怎么干来制订规划,最终目标是把长三角建设成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引领示范区,成为在全球有影响力的世界级城市群,成为能够在全球配置资源的亚太门户。但由于行政区划、各地经济增长需求、利益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真正的一体化还有待深化。
相比长三角地区,北欧五国是五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但他们很早就在寻找法律、文化、社会、经济、交通与通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1962年3月23日,北欧五国签订了赫尔辛基条约。
在制度顶层设计上,条约第40条规定:北欧合作应在北欧理事会、北欧部长理事会、总理会议、外交部长会议及其他部长会议、特别合作机构和北欧国家之间专门的政府部门的基础上展开。条约第45条明确:北欧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可以通过部长理事会就其观点向北欧国家的一个或多个政府提出意见或发表问题陈述。条约具体内容涉及法律合作、文化合作、社会合作、经济合作等。
在赫尔辛基条约的基础上,北欧各国政府间的合作不断深化,出台了诸如《冰岛、挪威和瑞典在竞争性问题上的合作备忘录》、《居住在瑞典,工作于其他北欧国家的私营企业意见》等。在北欧五国联盟的基础上,2000年又扩大建立了“NB8”(Nordic Baltic Eight),合作国家覆盖整个北欧和波罗的海八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此建议:
成立“长江三角洲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国家战略重大目标和重要改革举措的落实,对长三角未来建设与发展做总体顶层设计并负总责,加大“长江三角洲委员会”的事权范围,同时明确谁牵头、谁领导。
强化现有的党政联席会议等机制体制。长三角各省市人大、政协要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委员会”的地方立法和协商工作。现有的一些制度,如长三角政协主席联席会议等机制应进一步强化与拓展。
已经成立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应成为“长江三角洲委员会”的工作班子,并明确职责,拓展职能,真正起到协调作用,最终落实“长江三角洲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改革方案。
所有涉及长三角地区规划、环保、交通、社会福利等国计民生的大事,各地在地方立法之前,必须充分协商、同步协调、求得标准一致,最后提交各省市人大通过实施。(本文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思想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马驰;文字整理 刘子烨)
(原题为《建议成立“长江三角洲委员会”》)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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