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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政协委员建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政协联线 | 2025-08-2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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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在市政协征求意见建议。部分政协委员通过“政协直通车”等履职平台参与立法协商,提出建言。
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2014年8月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部自贸试验区立法,在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形成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为国家“试制度、探新路、测压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委员们认为,《条例》实施十多年来,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覆盖范围、管理体制、外部环境等均发生了变化,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功能拓展和产业发展。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作用,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方案,结合上海实际,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为建设更高水平上海自贸试验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对《条例(修订草案)》所明确的“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机构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条文,有委员建议修改为:“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以目录形式公布,未经明文授权不得集中行使。” 理由是集中行权应以清单化、公开化为基础,避免权力范围不明确,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 如果不设定公开的程序性义务和明文限制,易导致权力向地方或管理机构不当扩张。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自贸试验区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委员建议修改为:“自贸试验区依法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样,能够明确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有法定依据并严格遵循现行法律法规,从而防止地方性规定突破国家法律框架或形成超越授权的制度安排,确保制度实施的合法性与可预期性,符合《立法法》确立的法治原则与分级立法秩序。
对《条例(修订草案)》所明确的“自贸试验区加强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支持,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配科技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开展天使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等业务,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条文,有委员在表示认同的同时,建议增加“推动成立科创金融增信担保机构,创新推出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工具,推动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相关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自贸试验区引导和推动数字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与服务……市数据、商务、网信等部门支持数字企业提升国际化运营能力,制定数字企业出海指引,明确数据跨境流动、网络安全管理等要求,构建海外数字综合服务体系,提供信息咨询、争议解决等服务”。有委员建议将“争议解决 ”修改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支持 ”。理由是“争议解决”在法律上多指由具有裁判权或仲裁权的机构作出实体裁决,主要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行使,行政部门直接开展“争议解决”可能超越职权,而将其表述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支持”,既可以涵盖法律咨询等非裁判性支持活动,又能保留政府在信息、资源、平台上的促进作用,符合行政机关职权边界与法治原则。
委员们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目标定位、体制机制等基本制度,总结、固化并集成了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的创新成果,进一步完善了金融领域创新开放举措,细化了科创、人才、全产业链发展等领域制度,确定了数字经济发展重点,强化了服务监管与法治保障等。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目标是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建设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改革开放新高地。委员们认为,相关修订工作应重点聚焦如何进一步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扩大制度型开放,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投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以及如何统筹高水平城市建设和高质量产业发展,提升对各类人才吸引力等。
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2014年8月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部自贸试验区立法,在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形成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为国家“试制度、探新路、测压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委员们认为,《条例》实施十多年来,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覆盖范围、管理体制、外部环境等均发生了变化,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功能拓展和产业发展。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作用,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方案,结合上海实际,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为建设更高水平上海自贸试验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对《条例(修订草案)》所明确的“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机构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条文,有委员建议修改为:“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以目录形式公布,未经明文授权不得集中行使。” 理由是集中行权应以清单化、公开化为基础,避免权力范围不明确,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 如果不设定公开的程序性义务和明文限制,易导致权力向地方或管理机构不当扩张。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自贸试验区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委员建议修改为:“自贸试验区依法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样,能够明确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有法定依据并严格遵循现行法律法规,从而防止地方性规定突破国家法律框架或形成超越授权的制度安排,确保制度实施的合法性与可预期性,符合《立法法》确立的法治原则与分级立法秩序。
对《条例(修订草案)》所明确的“自贸试验区加强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支持,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配科技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开展天使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等业务,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条文,有委员在表示认同的同时,建议增加“推动成立科创金融增信担保机构,创新推出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工具,推动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相关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自贸试验区引导和推动数字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与服务……市数据、商务、网信等部门支持数字企业提升国际化运营能力,制定数字企业出海指引,明确数据跨境流动、网络安全管理等要求,构建海外数字综合服务体系,提供信息咨询、争议解决等服务”。有委员建议将“争议解决 ”修改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支持 ”。理由是“争议解决”在法律上多指由具有裁判权或仲裁权的机构作出实体裁决,主要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行使,行政部门直接开展“争议解决”可能超越职权,而将其表述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支持”,既可以涵盖法律咨询等非裁判性支持活动,又能保留政府在信息、资源、平台上的促进作用,符合行政机关职权边界与法治原则。
委员们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目标定位、体制机制等基本制度,总结、固化并集成了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的创新成果,进一步完善了金融领域创新开放举措,细化了科创、人才、全产业链发展等领域制度,确定了数字经济发展重点,强化了服务监管与法治保障等。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目标是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建设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改革开放新高地。委员们认为,相关修订工作应重点聚焦如何进一步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扩大制度型开放,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投资、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以及如何统筹高水平城市建设和高质量产业发展,提升对各类人才吸引力等。
责任编辑:张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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