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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推进网络暴力治理模式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2025-03-08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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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事件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侵害网络空间秩序,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司法机关近年来加大了打击力度。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多部门又于2024年6月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治理规定》”)。
我国针对网络暴力行为治理的法律法规以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为基础,以专门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配套,以《指导意见》和《治理规定》为专项,但规范内容的现实性与针对性、相互之间的体系性和协同性,均有待进一步增强。
同时,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其界定的网络暴力侵害对象还仅限于个人;其界定的网络暴力行为表现方式主要是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权等类型,但实践中网络敲诈、网络恐吓、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等新型网暴行为均已出现。此外,《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但这个规定位阶过低,实践中对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责任无法压实。
从实践中看,社会上对网络暴力的危害性认知尚有不足,往往认为其损害的只是个人合法权益,但事实上,网暴行为更是侵犯了网络空间秩序、网络社会安全感等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应该加大依法治理尤其是公法治理的力度,增强社会普遍认同,形成共享共治网络空间格局。立法上,可充分借鉴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的实践,制定一部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推进网络暴力治理模式从碎片化到体系化、提高网络暴力治理整体效能。
制定反网络暴力法,不仅为了保护个体合法权益,更是以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障网络社会安全为宗旨。要将网暴行为的侵害对象扩展到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界定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采用“列举﹢兜底”模式,涵盖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权,以及网络敲诈、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网络跟踪等实践中常见的行为。
在对各方主体责任的确定上,重点压实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事前监管、事中审核、事后处置的全流程责任。特别是,明确平台具有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信息治理和风险防控的义务;采用危险账号监测技术,对高危账号重点关注,构建用户画像,评估用户危险等级;依照规定和合同,限定高危账号部分功能直至封号处理等。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我国针对网络暴力行为治理的法律法规以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为基础,以专门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配套,以《指导意见》和《治理规定》为专项,但规范内容的现实性与针对性、相互之间的体系性和协同性,均有待进一步增强。
同时,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其界定的网络暴力侵害对象还仅限于个人;其界定的网络暴力行为表现方式主要是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权等类型,但实践中网络敲诈、网络恐吓、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等新型网暴行为均已出现。此外,《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但这个规定位阶过低,实践中对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责任无法压实。
从实践中看,社会上对网络暴力的危害性认知尚有不足,往往认为其损害的只是个人合法权益,但事实上,网暴行为更是侵犯了网络空间秩序、网络社会安全感等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应该加大依法治理尤其是公法治理的力度,增强社会普遍认同,形成共享共治网络空间格局。立法上,可充分借鉴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的实践,制定一部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推进网络暴力治理模式从碎片化到体系化、提高网络暴力治理整体效能。
制定反网络暴力法,不仅为了保护个体合法权益,更是以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障网络社会安全为宗旨。要将网暴行为的侵害对象扩展到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界定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采用“列举﹢兜底”模式,涵盖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权,以及网络敲诈、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网络跟踪等实践中常见的行为。
在对各方主体责任的确定上,重点压实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事前监管、事中审核、事后处置的全流程责任。特别是,明确平台具有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信息治理和风险防控的义务;采用危险账号监测技术,对高危账号重点关注,构建用户画像,评估用户危险等级;依照规定和合同,限定高危账号部分功能直至封号处理等。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谷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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