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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2026-11-0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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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记者 彭 波
11月2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关规定,在草案二审稿增加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基础上,明确检察院在“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将“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修改为“文化遗产保护”。
根据有关建议,草案三审稿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有关规定,将法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关规定修改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有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据此,草案三审稿明确法律规定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依法进行公告,或者督促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审理和执行程序,明确被告逾期不提起上诉、检察院逾期不提出抗诉的,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草案三审稿强化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监督作用,增加规定检察院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加强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记者 魏哲哲
11月2日,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秉持全球治理倡议,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积极参与极地全球治理和有关国际规则制定。”
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南极考察对于更好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对南极考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南极考察制度,加强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同时,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南极的合法权益。”
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增强南极科学研究的针对性,提升科研质效,应当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南极科学研究方向的统筹。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根据南极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南极科学研究方向,支持、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有序开展南极考察活动及相关科学研究。”
据介绍,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南极考察活动样品和数据汇交制度。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南极考察活动中产生的样品和数据在活动过程中也可能存在需要汇交的情形,建议将汇交的时间由“活动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修改为“规定的时间内”。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草案三审稿完善损坏、移动或者拆除南极历史遗址或者纪念物的法律责任,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不得再次申请南极活动许可外,增加罚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记者 亓玉昆
11月2日,水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根据有关建议,修订草案三审稿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后增加“治水思路”,增加“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快构建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国家水网”等规定。
修订草案三审稿吸纳有的常委委员和代表建议,增加鼓励公众参与保护、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活动的内容。
针对水资源规划的有关建议,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水资源规划应“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编制规划应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充实水生态保护的内容,增加规定,实施调水工程应当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国家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以及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指标,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等因素。
有意见提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工作协同。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信息共享、联合监测、协同执法。
此外,修订草案三审稿与黄河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将二审稿中的“水权交易”修改为“用水权交易”;同时,完善非法取水、未按照规定建设使用节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
记者 彭 波
11月2日,反跨境腐败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丰富完善立法目的,充实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原则,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同时将草案中的“反跨境腐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修改为“反跨境腐败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有意见提出,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草案规定,非经我国有关机关同意,在我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提供“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协助”。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不得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的规定。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草案规定,“从事跨境经营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廉洁合规管理部门或人员”。有意见提出,设置廉洁合规管理部门或人员应当考虑企业规模、业务范围、风险防控等因素。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记者 魏哲哲
11月2日,国有资产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代表建议,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三条移至总则,修改为:国家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风险防范和利益保护机制,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草案二审稿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授权部门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相关规定。其中,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相应企业国有资产履行所有者职责。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履行所有者职责。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建议,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合理配置相关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有土地、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相关使用权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增加规定,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草案二审稿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将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分析、资产评估、考核评价等基础管理制度,掌握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为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并完善关于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数据资产管理的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章中单列一节,对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作出规定。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范管理
记者 亓玉昆
11月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金融法草案。此前,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
根据有关方面建议,草案二审稿增加金融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内容。
有意见提出,资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金融业务,应加强统一规范。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供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
针对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建议,草案二审稿明确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设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明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主体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情况,如实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充分提示风险,提供与客户状况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有的地方、部门建议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加强规范和管理。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门规定;对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公开诱劝或者变相公开诱劝。
加强跨境金融活动监管,对维护我国公民、组织权益和国家金融秩序至关重要。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机构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境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在境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时,可以采取对金融机构同样的执法措施。
不再硬性要求基层编制有关专项规划
记者 亓玉昆
11月2日,突发事件应对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此次一揽子修法,推动在有关法律中不对基层编制专项规划提硬性要求,修改、废止不合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同时与生态环境法典做好衔接。
修正案草案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海岛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6部法律有关条款,不再要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海岛保护专项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修正案草案将硬性要求基层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改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修改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黑土地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7部法律有关条款,不再硬性要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湿地保护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黑土地保护规划,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等专项规划,改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为与生态环境法典做好衔接,此次修改海岛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湿地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环境保护税法、航道法有关条款,将援引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已废止法律改为生态环境法典。
记者 彭 波
11月2日,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关规定,在草案二审稿增加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基础上,明确检察院在“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将“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修改为“文化遗产保护”。
根据有关建议,草案三审稿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有关规定,将法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关规定修改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有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据此,草案三审稿明确法律规定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依法进行公告,或者督促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审理和执行程序,明确被告逾期不提起上诉、检察院逾期不提出抗诉的,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草案三审稿强化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监督作用,增加规定检察院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加强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记者 魏哲哲
11月2日,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秉持全球治理倡议,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积极参与极地全球治理和有关国际规则制定。”
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南极考察对于更好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对南极考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南极考察制度,加强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同时,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南极的合法权益。”
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增强南极科学研究的针对性,提升科研质效,应当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南极科学研究方向的统筹。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根据南极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南极科学研究方向,支持、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有序开展南极考察活动及相关科学研究。”
据介绍,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南极考察活动样品和数据汇交制度。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南极考察活动中产生的样品和数据在活动过程中也可能存在需要汇交的情形,建议将汇交的时间由“活动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修改为“规定的时间内”。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此外,草案三审稿完善损坏、移动或者拆除南极历史遗址或者纪念物的法律责任,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不得再次申请南极活动许可外,增加罚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记者 亓玉昆
11月2日,水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根据有关建议,修订草案三审稿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后增加“治水思路”,增加“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快构建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国家水网”等规定。
修订草案三审稿吸纳有的常委委员和代表建议,增加鼓励公众参与保护、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活动的内容。
针对水资源规划的有关建议,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水资源规划应“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编制规划应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充实水生态保护的内容,增加规定,实施调水工程应当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国家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以及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指标,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等因素。
有意见提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工作协同。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信息共享、联合监测、协同执法。
此外,修订草案三审稿与黄河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将二审稿中的“水权交易”修改为“用水权交易”;同时,完善非法取水、未按照规定建设使用节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
记者 彭 波
11月2日,反跨境腐败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丰富完善立法目的,充实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原则,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同时将草案中的“反跨境腐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修改为“反跨境腐败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有意见提出,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草案规定,非经我国有关机关同意,在我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提供“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协助”。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不得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的规定。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草案规定,“从事跨境经营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廉洁合规管理部门或人员”。有意见提出,设置廉洁合规管理部门或人员应当考虑企业规模、业务范围、风险防控等因素。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记者 魏哲哲
11月2日,国有资产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代表建议,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三条移至总则,修改为:国家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风险防范和利益保护机制,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草案二审稿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授权部门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相关规定。其中,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相应企业国有资产履行所有者职责。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履行所有者职责。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建议,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合理配置相关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有土地、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相关使用权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增加规定,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草案二审稿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将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统计分析、资产评估、考核评价等基础管理制度,掌握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为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并完善关于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数据资产管理的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章中单列一节,对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作出规定。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范管理
记者 亓玉昆
11月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金融法草案。此前,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
根据有关方面建议,草案二审稿增加金融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内容。
有意见提出,资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金融业务,应加强统一规范。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供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
针对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建议,草案二审稿明确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设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明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主体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情况,如实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充分提示风险,提供与客户状况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有的地方、部门建议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加强规范和管理。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门规定;对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公开诱劝或者变相公开诱劝。
加强跨境金融活动监管,对维护我国公民、组织权益和国家金融秩序至关重要。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机构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境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在境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检查、调查时,可以采取对金融机构同样的执法措施。
不再硬性要求基层编制有关专项规划
记者 亓玉昆
11月2日,突发事件应对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此次一揽子修法,推动在有关法律中不对基层编制专项规划提硬性要求,修改、废止不合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同时与生态环境法典做好衔接。
修正案草案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海岛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6部法律有关条款,不再要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安全生产规划、海岛保护专项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修正案草案将硬性要求基层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改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修改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黑土地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7部法律有关条款,不再硬性要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林业发展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湿地保护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黑土地保护规划,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等专项规划,改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为与生态环境法典做好衔接,此次修改海岛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湿地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环境保护税法、航道法有关条款,将援引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已废止法律改为生态环境法典。
责任编辑:施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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