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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俊勇:在法治的轨道上保障民企健康发展
来源:政协联线 | 2023-10-27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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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重大文件,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方面围绕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推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从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政策支持、法治保障以及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等方面,提出了31条具体举措,回应了市场主体关切的痛点、难点,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为何仍提振不了民营经济预期信心,激发不动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答案是:必须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最近,笔者走访部分民营企业家并召开座谈会,归纳起来,有五个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遵循经济发展规律
为了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腾笼换鸟”本意是为了提高土地等稀缺要素资源的利用。为此,政府借助一系列的政策手段把已有区域内低附加值企业转移出去,再把高附加值的企业尤其是知识密集型企业转移进来。然而,调研中发现,有的政策手段并不完全符合市场规律,甚至是强制性的“腾笼换鸟”,结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旧的企业被迫迁走,新的企业也没有迁来,最终落得一个“鸟飞笼空”的结局。
推动制造业升级并不意味着把一些需要改造升级的传统产业当成所谓的“低端产业”简单退出。产业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进程。新事物是从旧事物中脱胎而出,今天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端制造业,有些就是从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传统产业中升级而来的。把握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历史性机遇,传统产业也会在数字赋能、绿色转型中焕发新生、赢得未来。
我们必须顺应产业发展规律,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在“腾笼换鸟”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市场化手段和方式的创新。重视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减少行政强力干预,通过法治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策法律环境,恢复市场主体的投资预期,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找到市场功能和政府行为的最佳结合点,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民营企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稳定企业投资预期
治国理政,无信不立。但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讲诚信,失信于民,为了尽快做出招商引资的“政绩”,不是踏踏实实地搞好本地区的招商引资条件,而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先把投资者“哄”过来。
究其原因,这一方面是因为失信惩戒机制的缺失,招商引资方违约成本较小。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合同管理能力还比较欠缺,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任由招商主体自行签订、自行管理履约全过程,很多合同文本对给予投资方的优惠政策做出了非常细致的约定,却没有地方政府违约追责的可操作法律保障措施。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府诚信作为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发挥着主导和推动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空间需要政府来引导。应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给政府套上诚信“紧箍”,把招商引资依法履约诚信履约纳入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中,严格兑现依法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督促地方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没有社会评价机制、内部考核、法律责任的制约,行政行为容易越位、缺位、错位。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努力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与此同时,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对招商引资中拟作出的政策承诺和拟订立的各类合同,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程序,确保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特别是对专业性强的合同,要充分听取法律部门、专业咨询机构意见。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合同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
持续保证政策公平透明,改善民企融资环境
当前法律、制度以及各地方各部门制定的各种政策条款中,针对民营经济的显性不公平内容已经很罕见了,但“隐形”歧视却依然存在。金融市场存在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级利差,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挤压,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制度歧视”的现象。
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但在落地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如部分民营企业贷款贴息政策额度小、门槛较高,难以满足民营企业的真实融资需求;部分政策相关申报流程繁琐,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去申报,让企业望而却步,最终导致实际落地效果较差。此外,由于全国征信平台、地方信用平台和市场化信用机构之间相互割裂分散,导致银行难以通过统一的征信系统获取民营企业的真实信用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的可得性。
银行决定放贷时需要审查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程度。但由于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文书不够全面,银行获得关于企业的信息时成本较高,在放贷时存在较大顾虑。
事实上,我国民营企业经过市场经济的千锤百炼,并不怕市场竞争,却害怕垄断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以法律保障,以举措落实,打破隐性壁垒、实现平等对待,让不同规模的经营主体,都能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这才是民营企业的所需所求,也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应采取措施逐步淡化乃至取消按所有制和企业规模分类管理企业的办法,取消对企业的身份标识、行政级别,统一“国民”待遇,实现竞争中性,强化对企业的产权管理,强化对市场竞争的司法管制,恢复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完善现行的贷款审批程序,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授信机制、政策和程序。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提高企业信用透明度。改善融资环境,建立发展民营企业长期、系统的战略与规划。加大对民营企业予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各方面的政策优待,并尽可能简化申报手续,真正做到便民利企。
坚持历史、辩证唯物主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我们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基层行政和司法发生的行政违法执法和司法判错案件进行检查和纠正。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不随意翻旧账,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制度。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司法执法中要强化执法的合理性、程序性及监督性,避免随意抓人,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使司法成为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
一以贯之、久久为功,切实把《意见》落到实处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一方面需要干货多、成色足、针对性强的好政策,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久久为功的执行力。此次发布的《意见》可谓干货满满、诚意十足。在政策制定出台后,我们应注重对政策的认真解读和落实,让针对民营经济的扶持政策长期处于稳定持续状态。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中痛点、难点和堵点,切实解决好政策落地“最后一米”问题,把促进民营经济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才能把政策“含金量”变成发展“驱动力”,充分实现“最大政策效应”。
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必须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立法机关应出台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规范与引导资本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制度,形成框架完整、逻辑清晰、制度完备的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规范体系。严格行政执法及监管。必须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暴力犯罪,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的投资财产权利。依法规范与引导民营企业及其资本的健康发展。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应确保民营企业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维护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正常经营的秩序。司法和监察机关在依法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与影响。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民营企业家法治观念,使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上海法学家企业家联谊会会长)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遵循经济发展规律
为了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腾笼换鸟”本意是为了提高土地等稀缺要素资源的利用。为此,政府借助一系列的政策手段把已有区域内低附加值企业转移出去,再把高附加值的企业尤其是知识密集型企业转移进来。然而,调研中发现,有的政策手段并不完全符合市场规律,甚至是强制性的“腾笼换鸟”,结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旧的企业被迫迁走,新的企业也没有迁来,最终落得一个“鸟飞笼空”的结局。
推动制造业升级并不意味着把一些需要改造升级的传统产业当成所谓的“低端产业”简单退出。产业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进程。新事物是从旧事物中脱胎而出,今天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高端制造业,有些就是从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传统产业中升级而来的。把握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历史性机遇,传统产业也会在数字赋能、绿色转型中焕发新生、赢得未来。
我们必须顺应产业发展规律,坚持发挥市场机制在“腾笼换鸟”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市场化手段和方式的创新。重视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减少行政强力干预,通过法治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策法律环境,恢复市场主体的投资预期,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找到市场功能和政府行为的最佳结合点,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民营企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稳定企业投资预期
治国理政,无信不立。但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讲诚信,失信于民,为了尽快做出招商引资的“政绩”,不是踏踏实实地搞好本地区的招商引资条件,而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先把投资者“哄”过来。
究其原因,这一方面是因为失信惩戒机制的缺失,招商引资方违约成本较小。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合同管理能力还比较欠缺,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任由招商主体自行签订、自行管理履约全过程,很多合同文本对给予投资方的优惠政策做出了非常细致的约定,却没有地方政府违约追责的可操作法律保障措施。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府诚信作为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发挥着主导和推动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空间需要政府来引导。应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给政府套上诚信“紧箍”,把招商引资依法履约诚信履约纳入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中,严格兑现依法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督促地方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没有社会评价机制、内部考核、法律责任的制约,行政行为容易越位、缺位、错位。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努力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与此同时,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对招商引资中拟作出的政策承诺和拟订立的各类合同,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程序,确保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特别是对专业性强的合同,要充分听取法律部门、专业咨询机构意见。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合同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
持续保证政策公平透明,改善民企融资环境
当前法律、制度以及各地方各部门制定的各种政策条款中,针对民营经济的显性不公平内容已经很罕见了,但“隐形”歧视却依然存在。金融市场存在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级利差,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挤压,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制度歧视”的现象。
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政策,但在落地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如部分民营企业贷款贴息政策额度小、门槛较高,难以满足民营企业的真实融资需求;部分政策相关申报流程繁琐,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去申报,让企业望而却步,最终导致实际落地效果较差。此外,由于全国征信平台、地方信用平台和市场化信用机构之间相互割裂分散,导致银行难以通过统一的征信系统获取民营企业的真实信用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的可得性。
银行决定放贷时需要审查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程度。但由于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文书不够全面,银行获得关于企业的信息时成本较高,在放贷时存在较大顾虑。
事实上,我国民营企业经过市场经济的千锤百炼,并不怕市场竞争,却害怕垄断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以法律保障,以举措落实,打破隐性壁垒、实现平等对待,让不同规模的经营主体,都能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这才是民营企业的所需所求,也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应采取措施逐步淡化乃至取消按所有制和企业规模分类管理企业的办法,取消对企业的身份标识、行政级别,统一“国民”待遇,实现竞争中性,强化对企业的产权管理,强化对市场竞争的司法管制,恢复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完善现行的贷款审批程序,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授信机制、政策和程序。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提高企业信用透明度。改善融资环境,建立发展民营企业长期、系统的战略与规划。加大对民营企业予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各方面的政策优待,并尽可能简化申报手续,真正做到便民利企。
坚持历史、辩证唯物主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我们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基层行政和司法发生的行政违法执法和司法判错案件进行检查和纠正。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不随意翻旧账,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制度。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司法执法中要强化执法的合理性、程序性及监督性,避免随意抓人,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使司法成为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
一以贯之、久久为功,切实把《意见》落到实处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一方面需要干货多、成色足、针对性强的好政策,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抓铁有痕、踏石留印、久久为功的执行力。此次发布的《意见》可谓干货满满、诚意十足。在政策制定出台后,我们应注重对政策的认真解读和落实,让针对民营经济的扶持政策长期处于稳定持续状态。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中痛点、难点和堵点,切实解决好政策落地“最后一米”问题,把促进民营经济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才能把政策“含金量”变成发展“驱动力”,充分实现“最大政策效应”。
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必须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立法机关应出台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规范与引导资本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制度,形成框架完整、逻辑清晰、制度完备的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规范体系。严格行政执法及监管。必须依法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暴力犯罪,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的投资财产权利。依法规范与引导民营企业及其资本的健康发展。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应确保民营企业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维护民营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正常经营的秩序。司法和监察机关在依法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与影响。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民营企业家法治观念,使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上海法学家企业家联谊会会长)
责任编辑:张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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