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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城市更新活动在依法依规基础上更好开展?委员积极建言
来源:政协联线 | 2021-06-11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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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城市更新活动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更好开展?上海将相关地方立法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日前,市司法局就《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政协征求委员意见建议,不少委员积极建言。委员们认为,为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能级,创造高品质生活,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卓越全球城市,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相关条例。
对于城市更新应当遵循的原则,委员们认为,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聚焦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推动城市结构调整和品质提升;注重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彰显城市精神品格,提升城市魅力;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城市风险防控和安全运行保障,提升城市韧性等。
《条例(草案)》明确,将“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并为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不少委员认为,应进一步“突出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对于明显不合适的项目,专家委员会的讨论意见具有否决权。其他按法定程序,由专家委员会做出的讨论意见,相关政府部门对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及理由,应当作出说明”。
对于《条例(草案)》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条文,委员们认为,应进行“适当细化”,避免“走过场”,使方案得到多数百姓的支持和理解,更好体现“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管理理念。如方式应包括采取网络、面对面交流、召开座谈会等;对象应包括生活和工作在该区域的市民,尤其是老年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委员们还建议,在条文中明确建立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实施主体确认等环节以及对搬迁补偿方案等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对于《条例(草案)》中“城市更新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措施以及城市更新指引、更新行动计划等,应当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的条文,不少委员认为,应对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信息的时效性作出规定,防止信息公开产生滞后性。
城市更新的资金来源主体是商业银行信贷,《条例(草案)》明确,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城市更新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更新实施主体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有委员指出了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严格贯彻银保监局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新增法人房地产贷款大多投向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但监管部门在统计房地产集中度(房地产贷款余额除以各项贷款余额)时,却将该类贷款亦纳入管控口径,要求商业银行严控涉房贷款新增,集中度不得超过年初数。为此建议,在条例中考虑不将旧区改造等动拆迁金额纳入房地产集中度统计,为商业银行持续支持城市更新类项目留出相应政策空间。
上海“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做实城市更新中心平台,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探索建立规划、文保、建设、消防、绿化等联审机制”,有委员认为,这些应在《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还有委员建议,在《条例(草案)》增加城市更新中体现数字化转型重点举措的相关条款等。
对于城市更新应当遵循的原则,委员们认为,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聚焦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推动城市结构调整和品质提升;注重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彰显城市精神品格,提升城市魅力;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城市风险防控和安全运行保障,提升城市韧性等。
《条例(草案)》明确,将“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并为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不少委员认为,应进一步“突出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对于明显不合适的项目,专家委员会的讨论意见具有否决权。其他按法定程序,由专家委员会做出的讨论意见,相关政府部门对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及理由,应当作出说明”。
对于《条例(草案)》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条文,委员们认为,应进行“适当细化”,避免“走过场”,使方案得到多数百姓的支持和理解,更好体现“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管理理念。如方式应包括采取网络、面对面交流、召开座谈会等;对象应包括生活和工作在该区域的市民,尤其是老年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委员们还建议,在条文中明确建立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实施主体确认等环节以及对搬迁补偿方案等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对于《条例(草案)》中“城市更新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措施以及城市更新指引、更新行动计划等,应当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的条文,不少委员认为,应对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信息的时效性作出规定,防止信息公开产生滞后性。
城市更新的资金来源主体是商业银行信贷,《条例(草案)》明确,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城市更新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更新实施主体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有委员指出了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严格贯彻银保监局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新增法人房地产贷款大多投向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但监管部门在统计房地产集中度(房地产贷款余额除以各项贷款余额)时,却将该类贷款亦纳入管控口径,要求商业银行严控涉房贷款新增,集中度不得超过年初数。为此建议,在条例中考虑不将旧区改造等动拆迁金额纳入房地产集中度统计,为商业银行持续支持城市更新类项目留出相应政策空间。
上海“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做实城市更新中心平台,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探索建立规划、文保、建设、消防、绿化等联审机制”,有委员认为,这些应在《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还有委员建议,在《条例(草案)》增加城市更新中体现数字化转型重点举措的相关条款等。
责任编辑:管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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