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6
- 评论
- 收藏
深一度|访农工党党员高照宇、李辰阳:协力助推意定监护行稳致远
来源:政协联线 | 2026-10-20 09:45
字号
随着老龄化程度和少子化现象不断加深,越来越多老年人和部分特殊人群面临一个现实困境:一旦失能、失智、失亲,余生医疗、养老及身后诸事由谁来替自己做决定?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作的安排,当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由事先选定的监护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履行监护职责。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将意定监护作为老年人新型的养老服务方式和保障措施作出专门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则从基本法的层面将意定监护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确认。
近年来,上海各区不乏意定监护个案探索,但在实操层面欠缺指导,从谁来监护到如何防范风险,诸多细节亟须厘清权责边界。上海相关部门一直积极探索完善意定监护等相关制度。2025年1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鼓励设立意定监护监督人,并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提供监护监督等服务。2025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相关工作作出统筹安排,明确老年人意定监护关系中各类主体的资格与职责,规范监护监督人选任、履职程序等,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阳节前夕,本报记者采访了两位农工党党员——长期关注特殊人群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市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照宇和深耕意定监护实践、研究领域多年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
记者:上海作为我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传统监护功能弱化使老年人的监护问题趋于复杂,老年人和部分特殊人群的监护需求日益增加。今年年初,上海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期间,农工党界别提交了《关于完善居委会指定监护制度的提案》,认为系统性完善居(村)委相关监护制度,已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一项紧迫任务。高照宇委员,作为这件提案的执笔人,请问在提案撰写、提交前的调研中发现了什么主要问题?提出了哪些相关建议?办理结果如何?
高照宇:民法典赋予了居委会在特定情形下指定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及落地中困难重重。去年,市政协农工党界别委员工作室遇到这样一位当事人:老人年届八旬,自幼患有自闭症,未婚无子女。她长期居住在养老院,所有法律事务、医疗决策、财产管理等事项,原本一直依靠她唯一的亲人哥哥处置。因为未事先进行意定监护安排,在哥哥得急病去世后,面对医疗授权、手术签字、账户管理、法律纠纷等事项,仅对她进行日常照护的养老院无法承接与她相关的其他责任。
接到求助,工作室的委员们跑遍街道、居委会、民政部门等,希望能启动相关监护程序,由基层组织依法担任监护人或牵头指定监护人。然而,走访下来,各部门表示很同情,但也存在顾虑:流程不清晰、责任边界不明、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专业技能……遇到的问题远比想象中复杂。
大家意识到,这已不仅仅是个案处置的问题了,而是一类共性社会问题,症结是制度缺位。在上海,类似无人监护、监护悬空、监护难定的老人,数量不少。于是,依托上海市政协农工党界别委员工作室,界别里关注老年人监护问题的相关委员,以及一批从事法律、民政、社会治理、老年服务的热心界别群众,组建课题组开展调研。
课题组采取实地走访、部门座谈、案例复盘、问卷调研、比较研究等方式,深入街道、居委会、养老机构、法院、民政、司法行政、司法鉴定机构等,了解现状、梳理痛点、剖析根源。调研发现,对居委会指定监护相关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听证程序、文书格式、异议路径、责任划分等,并无细化规则,基层几乎处于无章可循状态,主要面临5个瓶颈:法律指引缺失,基层操作“无法可依”;司法衔接不畅,争议处理效率低下;关键程序虚化,潜在风险隐患突出;专业能力薄弱,资源支撑匮乏;监督救济不彰,制度权威性受损。
针对这些问题,《关于完善居委会指定监护制度的提案》呼吁加快地方立法,把居委会指定监护从“模糊地带”变为“清晰流程”,从“不愿管、不敢管”变为“依法管、规范管、专业管”——明确制度框架,规范操作流程;健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细化操作程序,防范法律风险;规范档案管理,健全隐私保护;强化能力建设,夯实资源保障;完善监督救济,完善法律援助,进一步提升公信力。
2026年5月,中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对提案给出“解决或采纳”的答复:“将在后续工作中充分参考相关建议,着力推动解决居村委会在监护人指定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积极协调市高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形成合力,推动指定监护法律制度在上海有效落实。”7月,市民政局发布相关配套文件《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而前文所提及的那位自闭症老人的监护问题,在各方协调努力下亦正逐步得到解决。
记者:前不久,上海广播电视台与腾讯视频联合打造的纪录片项目《前浪》系列第二季播出,积极回应老龄化这一时代命题,获得社会广泛反响。其中第一集《我在天堂等你》聚焦意定监护这一议题,在近两年时间里追踪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的日常工作进行拍摄——描述了监护关系的现实需求,见证了意定监护制度在上海的探索实践,记录了个体如何在缝隙中努力守护尊严与心愿,也展现了公证员作为“生命托付见证者”的坚守。李辰阳先生,作为累计办理千余件相关案例的国内意定监护领域“破冰者”之一,对意定监护制度在现实操作中面临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有何发现和思考?
李辰阳:意定监护是民法典赋予的权利,成年人可在清醒时自主指定信任的自然人或机构,在自己重度失能或失智后负责照管、处置相关事务,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核心是尊重个人真实意愿。原则上,意定监护的宗旨是解决当事人的照护困境,最大限度实现其自主意愿,但在现实中,受各类主客观因素影响,想要贯彻这种自主意愿,有时难度会超乎想象。
举一个普陀区某小区居民的案例:2016年,退休高级工程师吴老师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此后与研究生毕业任职于某知名金融机构的未婚小女儿王女士一同居住,由保姆居家照料。不料,到了2021年,王女士开始智力衰退,2023年被确诊患上与母亲同一种疾病。原本,母女俩的法定监护人是吴老师定居在国外的大女儿,可自从2025年4月起,她也突然失联。吴老师的兄弟姐妹均居住在外地,且年事已高,自顾不暇,无法承担监护职责。随着两人的情况每况愈下,保姆闻阿姨实在无力继续看护,于是提出离职,母女二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都面临无人管护、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小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后,勇于承担,向法院递送诉状申请担任监护人。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吴老师、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小区居民委员会为她们的监护人。在取得母女二人的监护权后,居委会与相关人员沟通,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作出合理的照护方案。在这个案例中,这对母女是幸运的,因为居委会主动站出来,跨前一步进行了托底。
回到纪录片《我在天堂等你》中——老张和他爱人的意定监护协议与制度环境有矛盾,最终没能签署协议;鲍志昌的遗愿在他去世后差点落空;生前指定公益机构为意定监护人但没有来得及立下遗嘱的顾阿婆留下500万元遗产,引来不少“伪亲戚”……这些“不完美”的案例,说明制度落地时的裂缝,不是靠个人的主观善意就能填平,需要更细致的法律指引,这关乎每一位失能、失智、失亲老人的尊严与安全,关乎城市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我们常常发现,因为缺乏明确的细则支撑,兜底责任往往最后很难真正落实。所以,在办理意定监护案件的同时,我和同事们始终关注如何从立法层面对此类孤寡人士进行保障,如何确立一套有效的救济机制,以明确操作规范,细化执行流程,引导公众认知、推动社会共识的建立,继而随着相关立法推进、制度落地、流程闭环、责任清晰,让更多“孤岛老人”和特殊人群受惠于意定监护制度。
助推制度落实渐行渐佳
记者: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26年7月,市民政局发布相关配套文件《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附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和《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进一步细化意定监护制度落地流程,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及社会各方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何通过各方协同,以专业之力助推意定监护制度行稳致远?
高照宇:《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为落实意定监护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具体流程指引。
这些指引文件明确,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应以书面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确定意定监护人,倡导老年人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利用公证机构的专业法律审查能力,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接受老年人邀请见证协议签订过程。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被监护人可以与监护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共同制定本人财产清册,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后,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并定期通报监督人,以便监督财产的使用和处置。同时,鼓励公证机构、信托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财产管理服务……这些,无疑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上海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探索意定监护的制度实践,通过设立社会监护服务机构、发布地方性指导意见等方式,推动意定监护的普及与实施。在实际推广过程中,意定监护仍面临诸多瓶颈问题,尤其在监护监督人的设定上,亟须从制度和实操方面进一步完善。
2026年3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对律师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职责和相关权利进行梳理,并为律师规范专业履职提供指引。
我认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具备专业性强、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优势,且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能够保持监督行为的公正性,应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拓展服务领域,通过组建专业团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为监督监护人履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推动意定监护制度更健康发展。
李辰阳:意定监护公证是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预防性司法举措,公证机构通过专业的法律审查、严谨的程序设计和有效的风险防控,确保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直接关系到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
目前,《关于本市公证机构开展意定监护信息登记和查询的指导意见(试行)》已发布,作为意定监护公证信息登记平台配套管理制度,该意见覆盖意定监护公证全周期,推进分级分类精准查询,夯实长效运行基础;“上海市意定监护公证信息登记平台”已正式上线,平台实现全市意定监护公证信息的统一登记、查询、保存与维护备案,充分保障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促进跨部门信息协同。
我们公证行业必须思考和实践的,是如何持续提升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设定和履行中的司法干预和辅助手段,深化与民政、街镇、居村委、法院、检察联动,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构建完整生命保障闭环。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作的安排,当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由事先选定的监护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履行监护职责。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将意定监护作为老年人新型的养老服务方式和保障措施作出专门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则从基本法的层面将意定监护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确认。
近年来,上海各区不乏意定监护个案探索,但在实操层面欠缺指导,从谁来监护到如何防范风险,诸多细节亟须厘清权责边界。上海相关部门一直积极探索完善意定监护等相关制度。2025年1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鼓励设立意定监护监督人,并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提供监护监督等服务。2025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相关工作作出统筹安排,明确老年人意定监护关系中各类主体的资格与职责,规范监护监督人选任、履职程序等,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阳节前夕,本报记者采访了两位农工党党员——长期关注特殊人群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市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照宇和深耕意定监护实践、研究领域多年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

高照宇
聚焦问题瓶颈履职建言记者:上海作为我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传统监护功能弱化使老年人的监护问题趋于复杂,老年人和部分特殊人群的监护需求日益增加。今年年初,上海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期间,农工党界别提交了《关于完善居委会指定监护制度的提案》,认为系统性完善居(村)委相关监护制度,已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一项紧迫任务。高照宇委员,作为这件提案的执笔人,请问在提案撰写、提交前的调研中发现了什么主要问题?提出了哪些相关建议?办理结果如何?
高照宇:民法典赋予了居委会在特定情形下指定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及落地中困难重重。去年,市政协农工党界别委员工作室遇到这样一位当事人:老人年届八旬,自幼患有自闭症,未婚无子女。她长期居住在养老院,所有法律事务、医疗决策、财产管理等事项,原本一直依靠她唯一的亲人哥哥处置。因为未事先进行意定监护安排,在哥哥得急病去世后,面对医疗授权、手术签字、账户管理、法律纠纷等事项,仅对她进行日常照护的养老院无法承接与她相关的其他责任。
接到求助,工作室的委员们跑遍街道、居委会、民政部门等,希望能启动相关监护程序,由基层组织依法担任监护人或牵头指定监护人。然而,走访下来,各部门表示很同情,但也存在顾虑:流程不清晰、责任边界不明、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专业技能……遇到的问题远比想象中复杂。
大家意识到,这已不仅仅是个案处置的问题了,而是一类共性社会问题,症结是制度缺位。在上海,类似无人监护、监护悬空、监护难定的老人,数量不少。于是,依托上海市政协农工党界别委员工作室,界别里关注老年人监护问题的相关委员,以及一批从事法律、民政、社会治理、老年服务的热心界别群众,组建课题组开展调研。
课题组采取实地走访、部门座谈、案例复盘、问卷调研、比较研究等方式,深入街道、居委会、养老机构、法院、民政、司法行政、司法鉴定机构等,了解现状、梳理痛点、剖析根源。调研发现,对居委会指定监护相关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听证程序、文书格式、异议路径、责任划分等,并无细化规则,基层几乎处于无章可循状态,主要面临5个瓶颈:法律指引缺失,基层操作“无法可依”;司法衔接不畅,争议处理效率低下;关键程序虚化,潜在风险隐患突出;专业能力薄弱,资源支撑匮乏;监督救济不彰,制度权威性受损。
针对这些问题,《关于完善居委会指定监护制度的提案》呼吁加快地方立法,把居委会指定监护从“模糊地带”变为“清晰流程”,从“不愿管、不敢管”变为“依法管、规范管、专业管”——明确制度框架,规范操作流程;健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细化操作程序,防范法律风险;规范档案管理,健全隐私保护;强化能力建设,夯实资源保障;完善监督救济,完善法律援助,进一步提升公信力。
2026年5月,中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部对提案给出“解决或采纳”的答复:“将在后续工作中充分参考相关建议,着力推动解决居村委会在监护人指定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积极协调市高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形成合力,推动指定监护法律制度在上海有效落实。”7月,市民政局发布相关配套文件《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而前文所提及的那位自闭症老人的监护问题,在各方协调努力下亦正逐步得到解决。

李辰阳
关注特殊群体深耕实践记者:前不久,上海广播电视台与腾讯视频联合打造的纪录片项目《前浪》系列第二季播出,积极回应老龄化这一时代命题,获得社会广泛反响。其中第一集《我在天堂等你》聚焦意定监护这一议题,在近两年时间里追踪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的日常工作进行拍摄——描述了监护关系的现实需求,见证了意定监护制度在上海的探索实践,记录了个体如何在缝隙中努力守护尊严与心愿,也展现了公证员作为“生命托付见证者”的坚守。李辰阳先生,作为累计办理千余件相关案例的国内意定监护领域“破冰者”之一,对意定监护制度在现实操作中面临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有何发现和思考?
李辰阳:意定监护是民法典赋予的权利,成年人可在清醒时自主指定信任的自然人或机构,在自己重度失能或失智后负责照管、处置相关事务,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核心是尊重个人真实意愿。原则上,意定监护的宗旨是解决当事人的照护困境,最大限度实现其自主意愿,但在现实中,受各类主客观因素影响,想要贯彻这种自主意愿,有时难度会超乎想象。
举一个普陀区某小区居民的案例:2016年,退休高级工程师吴老师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此后与研究生毕业任职于某知名金融机构的未婚小女儿王女士一同居住,由保姆居家照料。不料,到了2021年,王女士开始智力衰退,2023年被确诊患上与母亲同一种疾病。原本,母女俩的法定监护人是吴老师定居在国外的大女儿,可自从2025年4月起,她也突然失联。吴老师的兄弟姐妹均居住在外地,且年事已高,自顾不暇,无法承担监护职责。随着两人的情况每况愈下,保姆闻阿姨实在无力继续看护,于是提出离职,母女二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都面临无人管护、可能遭受损害的风险。小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后,勇于承担,向法院递送诉状申请担任监护人。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吴老师、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小区居民委员会为她们的监护人。在取得母女二人的监护权后,居委会与相关人员沟通,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作出合理的照护方案。在这个案例中,这对母女是幸运的,因为居委会主动站出来,跨前一步进行了托底。
回到纪录片《我在天堂等你》中——老张和他爱人的意定监护协议与制度环境有矛盾,最终没能签署协议;鲍志昌的遗愿在他去世后差点落空;生前指定公益机构为意定监护人但没有来得及立下遗嘱的顾阿婆留下500万元遗产,引来不少“伪亲戚”……这些“不完美”的案例,说明制度落地时的裂缝,不是靠个人的主观善意就能填平,需要更细致的法律指引,这关乎每一位失能、失智、失亲老人的尊严与安全,关乎城市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我们常常发现,因为缺乏明确的细则支撑,兜底责任往往最后很难真正落实。所以,在办理意定监护案件的同时,我和同事们始终关注如何从立法层面对此类孤寡人士进行保障,如何确立一套有效的救济机制,以明确操作规范,细化执行流程,引导公众认知、推动社会共识的建立,继而随着相关立法推进、制度落地、流程闭环、责任清晰,让更多“孤岛老人”和特殊人群受惠于意定监护制度。
助推制度落实渐行渐佳
记者: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26年7月,市民政局发布相关配套文件《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附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和《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进一步细化意定监护制度落地流程,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及社会各方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何通过各方协同,以专业之力助推意定监护制度行稳致远?
高照宇:《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和《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为落实意定监护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具体流程指引。
这些指引文件明确,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应以书面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确定意定监护人,倡导老年人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利用公证机构的专业法律审查能力,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接受老年人邀请见证协议签订过程。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被监护人可以与监护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共同制定本人财产清册,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后,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并定期通报监督人,以便监督财产的使用和处置。同时,鼓励公证机构、信托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财产管理服务……这些,无疑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上海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探索意定监护的制度实践,通过设立社会监护服务机构、发布地方性指导意见等方式,推动意定监护的普及与实施。在实际推广过程中,意定监护仍面临诸多瓶颈问题,尤其在监护监督人的设定上,亟须从制度和实操方面进一步完善。
2026年3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对律师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职责和相关权利进行梳理,并为律师规范专业履职提供指引。
我认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具备专业性强、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优势,且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能够保持监督行为的公正性,应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拓展服务领域,通过组建专业团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为监督监护人履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推动意定监护制度更健康发展。
李辰阳:意定监护公证是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预防性司法举措,公证机构通过专业的法律审查、严谨的程序设计和有效的风险防控,确保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直接关系到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
目前,《关于本市公证机构开展意定监护信息登记和查询的指导意见(试行)》已发布,作为意定监护公证信息登记平台配套管理制度,该意见覆盖意定监护公证全周期,推进分级分类精准查询,夯实长效运行基础;“上海市意定监护公证信息登记平台”已正式上线,平台实现全市意定监护公证信息的统一登记、查询、保存与维护备案,充分保障用户隐私与信息安全,促进跨部门信息协同。
我们公证行业必须思考和实践的,是如何持续提升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设定和履行中的司法干预和辅助手段,深化与民政、街镇、居村委、法院、检察联动,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构建完整生命保障闭环。
责任编辑:张杏梅
转载请注明来源- 136
- 评论
- 收藏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