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赞
- 评论
- 收藏
访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商事调解条例》5月1日起施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
2026-05-07 09:30
字号

吕红兵委员
《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商事调解领域的专项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工作迈入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请他解读《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亮点。《条例》是填补商事调解立法空白、健全多元解纷体系的关键举措
记者:商事调解作为高效、灵活、非对抗性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吕红兵:《条例》出台是立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回应经营主体诉求、完善法治体系的必然选择。
首先,出台《条例》是填补商事调解立法空白、健全多元解纷体系的关键举措。长期以来,我国商事调解缺乏专门性法律规范,相关规则分散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制度中,商事调解的独立法律地位不明确、程序规则不统一、效力保障不充分,难以充分发挥纠纷解决优势。《条例》以专门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商事调解确立为独立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构建起系统完整的商事调解制度框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其次,出台《条例》是回应经营主体纠纷解决需求、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现实需要。目前商事纠纷数量不断攀升,且呈现出复杂化、专业化、跨境化趋势。商事调解具备高效灵活、保密友好、兼顾商业合作关系等独特优势。
再者,出台《条例》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法治化、便利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条例》通过规范商事调解程序、强化调解效力保障,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高效、稳定可预期的纠纷解决环境。同时,《条例》主动对接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为跨境贸易、投资合作提供国际化争议解决渠道,服务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
最后,出台《条例》是深化调解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近年来,中央多次提出深化调解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的工作要求,《条例》的制定与施行,将相关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法律制度,推动商事调解工作从实践探索走向规范发展,全面提升我国商事纠纷化解能力与法治化水平。
《条例》的核心亮点与制度创新
记者:《条例》立足商事纠纷解决规律,结合我国实际与国际通行规则,作出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设计,请您详细讲讲这些创新点?
吕红兵:《条例》中的创新性制度设计,凸显出鲜明的专业性、实效性与国际化特征。
一是明确商事调解定位与适用边界。《条例》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清晰划定商事调解边界,推动纠纷治理更精细。正面清单覆盖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工程建设等核心商事领域,负面清单明确排除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非商事争议。
二是确立商事调解核心原则。《条例》明确自愿、合法、诚信、保密四大基本原则,强调商事调解全程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严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等行为,同时严格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与商事信息,充分契合商事纠纷解决对保密性、意思自治的核心需求,保障调解程序公平公正。
三是构建专业化商事调解组织与调解员管理体系。《条例》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非营利法人属性,规范其设立条件、运营管理与信息公开要求,推动商事调解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同时设定调解员专业资质门槛,要求具备法律、经济、相关行业专业背景与实务经验,建立严格的资质管理与执业规范,保障调解服务质量。
四是强化调解协议效力。这是《条例》的核心突破点。《条例》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打通强制执行力通道,让调解成果有保障、可兑现。如:甲乙企业因货款产生商事纠纷,经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义务方拒不按期履约,守约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确认协议效力并采取强制措施足额执行到位。
五是规范收费,行业发展更“稳健”。《条例》允许依规收取费用,且要求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原则,兼顾公益属性与市场规律。一方面,规范的收费机制能为调解组织提供稳定资金支持,助力其专业人才培养投入;另一方面,清晰的收费标准也能降低企业纠纷解决成本,让更多经营主体愿意选择调解,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商事调解服务市场。
加快制定配套细则,完善制度支撑体系
记者:落实《条例》方面,您还有哪些建议?
吕红兵:落实《条例》要充分发挥制度效能,从配套完善、机制建设、人才培育、宣传推广、监管自律等多方面协同发力,推动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第一,加快制定配套细则,完善制度支撑体系。司法行政部门需尽快出台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调解员资质认定、执业规范、收费标准等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条例各项制度要求;最高法同步制定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细则,简化审查流程、明确审查标准,打通司法确认的实操环节;同时,要明确存量商事调解组织过渡期整改、备案、资质转换规则,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第二,优化“调解—确认—执行”衔接机制,提升解纷实效。各地法院与商事调解组织要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设立商事调解专门对接窗口,推广一站式司法确认服务;建立调解协议执行绿色通道,对经司法确认的有效协议,简化执行程序、强化执行力度,彰显商事调解制度公信力。
第三,培育专业调解力量,夯实行业发展基础。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牵头建立金融、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领域行业性、专业性商事调解组织,打造一批国家级、国际化标杆调解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商事调解员人才库,开展法律知识、行业规则、调解技巧、跨境业务等专项培训,以提升商事调解专业化水平。
第四,强化政策支持与宣传引导,扩大制度知晓度。将商事调解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同时引导经营主体主动选择商事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第五,健全监管与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对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的统一监管职责,强化全过程监督;推动成立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商事调解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建议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
记者:今年两会期间,您提交了《加快商事调解立法,健全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提案,建议制定商事调解法,谈谈您的想法。
吕红兵:2018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以大会决议形式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2019年8月7日,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46个国家和地区作为首批缔约方,在新加坡签署该公约。2025年10月20日,基于公约成立的国际调解院在香港正式开业,成为公约框架下多国协商卓越成果。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评价道:新加坡公约强化了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国际法治规则,凸显了多边主义价值。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此,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予以批准新加坡公约基础上,应加快推进制定商事调解法,解决对该条约的“国内适用”。
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特殊类型(如劳动争议、土地承包)调解,各自独立、互不衔接,导致当事人办事、法院办案存在障碍。举个例子:农民工与老板有了工资纠纷,先去人民调解,没谈拢;再去劳动争议调解,依然谈崩了;最后起诉到法院,走司法调解。而前两次调解做的笔录、提交的证据、双方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被法院采纳,还要重复提交材料。也就是说,三次调解的结果互不认可。而刚刚施行的《条例》,也主要规定的是商事调解工作管理体制、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及管理运行要求、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保障措施等内容,更重要的是,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制度密切相关,依我国立法法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为此,建议推进我国商事调解法制定,出台一部既适应我国商事调解发展需要,又能使新加坡公约落地适用的商事调解基本法,进一步规范商事调解的内涵,明确设立独任调解制度,完善和解协议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并明确调解与仲裁、诉讼的衔接制度。
责任编辑:施丹璐
转载请注明来源- 点赞
- 评论
- 收藏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