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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关注|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春节期间要开心娱乐,远离“筹码”
人民政协报  
2026-02-12 09:24 字号

春节假期本该是亲友相聚、共话团圆的美好时刻,但每年总有人揣着一年到头的“辛苦钱”返乡后,以“打牌”“搓麻”的娱乐名义坐上赌桌。而在打扑克、搓麻将等民间娱乐活动过程中“来点小钱”以增加趣味性是否会构成赌博?
这需要了解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也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因此,打扑克、搓麻将等时,要特别注意活动场所、参与人员以及是否存在大额赌资等问题。
我国对赌博采取“违法—犯罪”的二元责任体系。就行政责任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8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至于“赌资较大”具体如何界定,各地存在差异,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2023修订)》第107条规定,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或者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的,属于“赌资较大”。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组织、招引多人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的“聚众赌博”,以及将赌博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经济来源的“以赌博为业”,是赌博犯罪的规制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是构成聚众赌博犯罪的主要认定标准。
当下,赌博早已不限于实体牌桌和线下场景,近年来盛行的线上赌场和赌博软件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需要提高警惕。
一到春节假期,不少人喜欢通过“微信红包”“拼手气红包”等“讨彩头”,有的却演变成违法犯罪的赌博活动。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显示,谢某、高某、杨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设定赌博规则并以抢红包方式持续赌博,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健康、文明、欢乐、平安的假期氛围需要大家共同营造,涉及金钱输赢的娱乐活动更要格外谨慎。
责任编辑:谷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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