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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无下限偷拍频发,取证难如何解?搭讪也算偷拍?
邬林桦/上观新闻  
2021-12-08 14:31 字号
近期,各类偷拍事件频频曝光。记者梳理发现,仅11月,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的涉偷拍违法事件就有十多起。纵观这些事件,从宾馆到校园再到健身房、浴室、公厕等场所,甚至是家里的卧室——隐秘的偷拍者和偷拍设备几乎无孔不入。
个案背后,涉及偷拍内容传播和出售的黑色利益链早已形成。在非法利益驱动下,见不得光的偷拍行更加猖獗。
从涉及偷拍行为的司法实践、被侵害者的维权困境和惩戒力度等角度观察,遏制偷拍行为仍面临不少挑战。
偷拍行为背后的黑色利益链
11月15日,上海爱琴海购物公园,一名男子扮作女装在女厕所进行偷拍,保洁阿姨发现不对劲后,热心市民将其堵在厕所内并报警。市民检查偷拍者的手机,发现大量女生上厕所的隐私照片。次日,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获悉,这名涉嫌偷拍的男子被处行政拘留10日。
微博网友拍摄的现场视频截图
无独有偶,11月21日,广州太古汇商场男厕所内,一男子多次偷拍其他男士如厕。前八一男篮队长曹岩发现后立即将其制服并报警,发现该男子从下午一直偷拍到晚上。同时发现该男子用两部手机从1月就开始偷拍,手机里有800多个偷拍视频。据广州天河警方通报,这名男子的行为涉嫌侵犯隐私,被处行政拘留7日。
上述两起发生在公共厕所的偷拍事件,被网友斥为“毫无下限”。网友针对此类事件的评论,多是对偷拍者的指责和对制止者的赞扬。
进入公众视野的偷拍事件日渐频繁,更让人不安的是,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近年来,涉及偷拍的违法犯罪行为频频曝出:不法分子利用黑客技术破解并控制家用及公共场所摄像头,将智能手机、运动手环等改装成偷拍设备,出售破解软件,传授偷拍技术,供客户“偷窥”隐私画面并借此牟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
曾处理过此类案件的民警认为,偷拍行为频发,一方面是偷拍者的变态心理作祟,另一方面则是背后完整的黑色利益链驱动。“从制造出售偷拍设备,到收集视频,再到销售传播,非法产业链的运作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偷拍行为的发生。”
打击偷拍黑色利益链迫在眉睫。今年6月,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发布公告称,自5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摄像头偷窥黑产集中治理,并加强监管和执法,对于不落实主体责任的社交软件、网站、论坛、视频监控云平台、电商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和企业,依法依规严厉进行处罚。
作为此次治理行动的成效之一,几家大型电商平台已屏蔽了“微型摄像头”“针孔摄像头”等关键词对应的搜索结果,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偷拍设备的获取难度。然而,在社交平台和网络群组,仍见这类产品的宣传广告,销售方式也更加隐蔽。
有人认为,应该将这些针孔摄像头列为管制物品。事实上,监听视器材本就属于国家专控产品,制造和贩卖窃听视器材属于违法行为。
《刑法》第283条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监听视器材属于国家专控产品,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生产销售都是有限制性的,不能在市场上随便出售,制造和贩卖窃听视器材都属于违法行为。
艰难的取证和维权
遏制偷拍行为、保护公民隐私,理应是法治社会的基本遵循。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33条第4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的行为。因此,偷拍行为通过获取他人隐私以满足自身的偷窥欲望,主要侵犯了旨在维护公民私人秘密与生活安宁的隐私权。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偷拍行为的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偷拍行为,除了上述民事责任之外,还有更为严厉的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偷拍行为,《刑法》亦有相应的规定应对。如对于偷拍视频进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则可能构成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相关案例。
“根据现行法律,单纯的偷拍行为一般并不构成犯罪。”华东政法大学文伯学院副院长吴允锋教授表示,虽然偷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的标准往往有偷拍视频数量或违法所得金额方面的要求,一两次的偷拍很难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般来说偷拍行为大多较为隐蔽,难以被发现,也有侵权人被发现后删除偷拍视频,导致相关证据灭失。违法成本低廉加之受害者的维权无力,难免会进一步助长类似不法行为。”与部分法律界人士持有的观点一致,相对于偷拍行为的多发和偷拍者的肆无忌惮,面对此类违法行为,司法部门的取证和被害人维权都显得举步维艰。
在处置一起偷拍事件时,上述民警遇到了“找不到被侵害人”的尴尬——“偷拍者手机里都是被侵害人的隐私部位,我们也无法据此找到事主。”有时就算找到了疑似当事人,也说不清被偷拍的时间和地点等,无法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鲜见被侵害者发起民事诉讼的案例。一名执业律师表示,被害人维权意愿低的原因,一方面是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也囿于旁人的目光,担心留下污点、风评受损。
“除了要在偷拍行为取证方面形成一些较好的机制外,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做到观念上的更新。”吴允锋指出,公众需要摈弃“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受害者有错”等错误观念,“整个社会形成旗帜鲜明的立场,鼓励被偷拍者去勇敢维权,如此才能真正的让人们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以“搭讪”为噱头的街拍,是否也属于偷拍
除了常规意义上针对隐私部位、私密行为的偷拍,随着短视频的兴起,以“搭讪”陌生人为噱头的各类街拍视频大行其道,是否也属于“偷拍”?
在这些短视频中,搭讪者大多为男性,被搭讪的对象则以年轻貌美女性为主,内容基本是以交友或者获取对方微信号等社交账户为目的。看似光明正大,但过程中,大多被搭讪的女性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搭讪者拍摄并放到社交平台。
此外,短视频拍摄者亦会对一些或处于冲突或置于尴尬中的路人进行拍摄,也有人据此“看图说话”——对画面内容进行臆测,编撰和传播谣言。
“如果拍摄者未经被拍摄者的同意,拍摄并记录的搭讪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更不用说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播放。”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在户外对陌生路人进行语言、肢体骚扰,跟拍甚至偷拍,并在没有经过对方允许或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对方的视频放到网络上等行为,同样属于“偷拍”,已经涉嫌违法。
也有网友认为,如果拍摄的内容仅仅局限于被拍者的服饰、躯干等部位,并没有出现被拍者的样貌,就不涉及触犯法律。但实际上,这同样是不被允许的。《民法典》规定,个人行踪信息同样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偷拍他人的非正面影像也可能涉嫌违法。
这种近乎泛滥的“光明正大”的偷拍,可能造成的危害并不止于侵犯隐私。吴允锋教授表示,根据不同情形,这类偷拍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
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是,2020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吴女士在取快递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偷拍视频,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谣言。当事人郎某、何某因诽谤他人被警方行政拘留9天。而后吴女士提起刑事自诉,之后该案又由自诉转为公诉,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介入侦查。法院审理后,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此案由自诉转为公诉,既体现了司法部门力挺公民维权并降低其维权成本的态度,也说明起于偷拍而致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针对此类事件,不少网友担心,各种形式的偷拍及其背后复杂的传播产业链,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面越来越广。也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应当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以推动执法机关铲除黑色产业链,进一步加大对偷拍者的震慑,切实保护公民的切身权利。
(原题为《法治观察:无下限偷拍频发,取证难如何解?“光明正大”搭讪也算偷拍?》)
责任编辑:谷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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