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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政协头条讯  
来源:政协联线 | 2020-01-07 11:06 字号
(2019年12月19日,市政协十三届十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和凝聚共识职能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政协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指导组)、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各区政协等,围绕国家和本市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上海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为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二章 工作要求和信息内容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对国家和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各方面重要问题的意见建议;
(二)社会各界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以及需要引起关注的少数特殊群体的合理诉求;
(三)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倾向性、警示性的情况和问题;
(四)对重要时事、重大突发事件的实情分析和对策建议;
(五)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内容: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已进入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以及审结后对判决、裁定有异议的具体案件;
(三)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在公共媒体上已发表的观点论文;
(六)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或明显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
(七)其他不宜作为社情民意信息的。
第三章 信息收集和反映
第八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担负起反映群众意见和呼声、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责任。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纳入政协委员履职统计范围,并建立特邀信息员制度,聘请若干名市政协委员、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及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人士为特邀信息员。
第九条 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是市政协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重要单位。要加强联络与协作,充分发挥党派团体组织及其成员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和办公厅的重要任务。各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和办公厅要将履行政协职能的各项活动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紧密结合,主动策划,统筹协调,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专题通报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界别活动、团结联谊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加强与各区政协的联系,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整体优势。
第十二条 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厅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
第十三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四章 信息处理和评比表彰
第十四条 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厅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根据社情民意信息内容分别报送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对部分可以由有关部门直接处理的信息,以转送或其他形式报送。
第十五条 加强社情民意信息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专题梳理和综合评估,提出分析综述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社情民意信息的跟踪和反馈机制。加强与党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领导批示和信息采用情况,并定期向各信息报送单位通报和反馈。对部分重要社情民意信息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评比和激励机制。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章 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向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厅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厅建立专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为市政协委员、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和各信息报送单位等,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二十一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各民主党派市委、市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指导组)、各区政协以及相关信息报送单位应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担任专(兼)职信息联络员。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厅要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张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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