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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宗教活动”的构成与内容
刘焓/“全国政协”微信公众号  
2019-03-20 20:27 字号
“涉宗教活动”是所有涉及宗教活动的总称,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宗教活动,还包括泛宗教活动,即与宗教相关的其他活动。根据活动内容以及与宗教关联度大小的不同,泛宗教活动又分为强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和弱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
相比“宗教活动”,“涉宗教活动”的概念更符合社会实际情况,也更加有利于涉宗教法律规范体系的完整和清晰。
图片来自“全国政协”微信公众号
涉宗教活动的构成
1.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指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信徒根据宗教教义的精神,按照宗教教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表达信仰的活动。宗教活动有如下特点:宗教活动的主体被限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信徒,宗教活动要按照宗教教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宗教活动的内容是表达宗教信仰的行为。
所有的宗教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为信教者表达信仰的行为提供一定的途径。如佛教、道教的参拜、诵经、烧香活动,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的礼拜活动,都属于宗教活动。这些活动由教职人员和信众参与,并严格按照本宗教教规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其目的在于满足信教者内心与“神”沟通的愿望,使信教者可以借由这些活动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
2.强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
强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以宗教教义为内容。宗教教义是宗教理解自然与社会的基本角度,是宗教的自然观点和社会观点较为具体的表达。宗教的核心是宗教思想,即宗教对自然与社会的基本认识,这种基本认识本身是十分抽象的,需要借助一定的概念工具表达出来。教义就是宗教表达自身思想时所使用概念工具组成的有机整体。
强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的一种常见情形是,一些宗教教职人员以个人或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义对教义经典的内容进行讲解,从中析出宗教智慧,为人们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这种活动形式多样,既包括直接对话,也包括书籍等作品的创作,还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进行的实时发布。虽然此时的活动主体是宗教教职人员,但他们并不具有表达宗教信仰、与“神”沟通或是传教的内心意思,而仅仅是将教义中的“事理”析出并加以应用。在这方面,中国佛教发展出的“禅宗”表现得最为明显,佛教的其他派别和和其他宗教也都具有这样的属性。此外,诸如僧人超度亡灵的行为也属于强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这种活动蕴含了佛教对于生死的基本认识,这种认识总体上仍然是一种事理,而非信仰。
3.弱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
弱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的内容中含有宗教元素。所谓宗教元素指的是一切产生于宗教的元素,包括语言、文字、图像、服饰等。相比宗教活动和强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弱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的特征在于不仅脱离了宗教组织在主体和程序上的规定,还脱离了宗教教义,而仅仅在活动中对于宗教的某些元素有所涉及和借用。活动者借用宗教元素或在活动中涉及宗教元素时,其意并不在表达信仰,也不在讲解教义。
弱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在生活中其实很多见。在文学艺术领域,许多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都借用了宗教的某些元素,使作品具有更广阔的创作空间,但这些创作者并非要在自己的作品中讲解教义的奥妙之处,更不是要借作品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元素的出现只是为了方便作者表达思想。如著名的小说《西游记》中,便出现了大量的道教、佛教元素,但人们通常不会将《西游记》视为作者施耐庵表达自己宗教信仰的产物,也不会认为这是他想要讲述什么精深的奥义,《西游记》的主要属性仍然是一部带有一些宗教元素的世俗小说。中国人的一些传统习俗也有着宗教上的渊源,或者说利用了宗教元素,如元宵节燃灯、观灯的习俗便与佛教息息相关。汉永平年间(58-75年),汉明帝提倡佛法,恰好蔡愔从印度求法归来,称印度摩羯陀国每逢正月十五,僧众云集瞻仰佛舍利,是参佛的吉日良辰。汉明帝随即下令正月十五夜在宫中和寺院 “燃灯表佛”。灯火的照耀代表佛陀的智慧光明,能够破人世黑暗,摧众生烦恼。之后,燃灯、观灯习俗流传民间,成为民俗活动。在法律领域,诸如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法人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等行为,都是法人登记、土地确权登记等活动涉及宗教元素的表现,这些活动看似与宗教相关,实则无涉宗教信仰,并无太多特殊、敏感之处。
涉宗教活动的内容
1.宗教活动的内容

宗教活动的内容是表达宗教信仰。宗教信仰的内涵是丰富的,至少包含了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信徒等组成部分,这些要素可以被归纳为“宗教要素”和“信仰要素”。“宗教要素”规定了宗教活动区别于其他信仰活动、某一宗教区别于其他宗教、某一教派区别于其他教派的特点,包含着特定宗教的宗教思想。“信仰要素”规定了宗教活动的本质,即对某种信仰的表达。
2.泛宗教活动的内容
泛宗教活动无涉信仰的表达,而以宗教信仰的部分内容——宗教教义和衍生物——宗教元素为主要内容。相比“表达宗教信仰”,泛宗教活动没有“信仰要素”,内涵相对简单,故而在外延上所对应的行为更加丰富,由“信仰要素”带来的主体、依据、程序、方式上的限制都不再成为限制这类活动外在表现多样性的桎梏。泛宗教活动的“泛”,正是指主体、依据、程序、方式上的多样性。根据内容的不同,泛宗教活动可分为强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和弱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
强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以宗教教义为内容,具备了“宗教要素”和“事理要素”,但不具备“信仰要素”。从其内容——宗教教义来看,宗教教义既包括了“教”,即“信仰要素”,又包括了“义”,即“事理要素”。“信仰要素”规定了宗教教义与宗教信仰不可分割的性质,具有宗教上的神圣性。“事理要素”则规定了宗教教义相对独立的概念工具的性质,并不具有宗教上的神圣性。这种概念工具属性相对独立于宗教上的神圣性,使宗教教义得以存在于泛宗教活动之中。
弱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的内容借用了宗教的某些元素,不具备“信仰要素”和“事理要素”,但是具备了“宗教要素”。弱式意义的泛宗教活动所借用的元素之于宗教整体而言是碎片化的,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宗教整体所具有的宗教神圣性、信仰性、思想性的特点,既无关信仰,也无关教义中的事理,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但人们依然能够辨别出这些元素出自何宗教或何教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
(原题为《“涉宗教活动”的构成与内容》)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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