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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力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柴俊勇/政协联线  
2024-04-16 12:41 字号
2024年首个工作日,上海优化营商环境7.0版方案出炉,提出了150项任务举措。新征程上,要继续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及特点
纵观七年来行动方案的动态演进,不难发现,从1.0版本到6.0版本,上海共实施了951项任务举措。每年“版本”的更新迭代,不仅是深度广度的拓展,更是“难度系数”的升级。而在这些年完成千余项任务之后,当改革步入深水区,如何再接再厉,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成为关键之问。
上海营商环境方案的每个版本都有所侧重。例如,4.0新版方案强调地方政府服务的“系统集成”,5.0版着眼于“创新试点”,“6.0版”重点“加强集成创新”。各方对今年行动方案的一个直观感受是,从6.0版的208项到7.0版的150项,条目整整减少了58项——只纳入社会和企业各界关心的任务事项,政府部门内部的工作则不纳入,将“用户意识”贯穿始终。
从营商环境改革1.0版到全新的7.0版,既有对以往重点工作方向的延续连贯,又有在过去六个版本基础上的制度创新,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更加注重用户体验
营商环境改革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和落地,对于企业而言,政策的推出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靶向”直击痛点,解决具体问题。7.0版方案注重以企业获得感为核心实质性改善营商环境,在“企业服务提升行动”中专门提出“鼓励运用企业视角和市场话语体系开展政策解读”“切实提升高频政策申报便利”等内容。7.0版方案一方面针对直接由企业反映的痛点难点对症下药,在相关改革举措的安排上强调“小切口、具体化”;另一方面,方案也通过优化顶层设计,让政策效应能够一路传递到市场体系的末端环节,减少政府政策和企业感受之间的“温差”,避免政府积极制定发布的政策,企业却一直“不知道、不会用”的现象发生。
(二)更加注重监管前瞻性
新兴科技企业不断涌现,从人际关系的可计算化到人的数据化,再到生活世界的虚拟化,新兴科技不但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监管难题。
7.0版方案更加注重对新兴科技的前瞻性监管。如针对去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要求,在新出台的7.0版方案中,就要求落实绿色融资监管政策,推动实施绿色信贷相关政策。再比如针对培育和发展符合新发展理念的新质生产力的要求,相应地,在新版方案中,就侧重推出了有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监管措施。前瞻性的监管措施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防范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也能鼓励科技创新、有效激发企业活力。
(三)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推进
7.0版方案指出,将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通办专窗与远程虚拟窗口融合服务,深化数据共享应用,促进跨省业务协同;完善“信用长三角”平台功能,强化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应用;加强长三角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推进跨区域标准统一与互认;推动长三角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深化长三角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合作;定期开展营商环境改革经验交流,促进互学互鉴。
相较于此前版本的行动方案,改革的系统性、集成性进一步提升,将打造长三角高水平营商环境上升为营商环境的协同共建行动,注重发挥上海的辐射带动作用,力争把重点区域的制度创新在更大空间范围推广。
优化营商环境永远在路上
虽然上海当前已经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需要进一步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和稳增长、稳预期相结合,以营商环境的整体优化,进一步坚定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新成效、新成绩,推动城市软实力和发展能级迈上新台阶。
(一)加强科学立法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要求,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前提。立法的质量怎么样、管不管用,需要社会来检验,尤其是营商环境到底好不好,归根结底取决于市场主体的体验满意度和获得感。
要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开门立法,汇聚社会共识,持续回应现实需要和社会关切。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群众的意见,扩大向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征求意见的范围,拓宽公众、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反馈的制度化渠道,确保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回望过往,从实践的角度对法律本身进行客观公正的检视,在此基础上,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拓宽立法的广度和深度,有效提升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优化司法审判流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将纸上的权利义务变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就必须加强司法保障,为市场主体提供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环境。
应提高商业行为审判、商业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司法效率,保证商业活动的高效迅速进行,不断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以公正、快捷、低成本的高质量司法服务,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的获得感。同时,加强对司法行为以及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和管理,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构建公开公正的司法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从而进一步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优化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建设,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僵尸企业”出清,加快“有挽救价值企业”重整,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让市场资源配置更加高效。
(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市场主体平等是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自由交易,产生有效的价格信号,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在有效竞争的市场中,公平竞争不仅可确保优质、优价的产品或服务在自由竞争中脱颖而出,而且可以激励竞争者加大对创新的投资,推动产品或服务的升级换代,实现优胜劣汰的资源配置效果。经济能否健康发展,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生态是一个重要的基础。
如果产业政策存在国有制偏好,将会对非公经济造成一定的挤出效应,造成行业间发展的不公平现象和资源配置机制的扭曲。
欲致鱼者先通水,欲致鸟者先树木。只有平等、公正、真诚地对待市场主体,才能真正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激发创造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当前,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资质审查、经营活动等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制度性障碍。在实践中要纠正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做法,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继续发展壮大。
(四)将上海打造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仲裁由于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高效、专业、保密、一裁终局且在国际上具有可强制执行力等特点,受到商事主体的广泛青睐,在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上海作为中国境内外仲裁机构资源最集中、最丰富的内地城市,应全力保障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也为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和监督,要优化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保障机制,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依法支持和保障仲裁案件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提高仲裁裁决执行效率,促进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
健全完善仲裁员资格审查、管理监督、考核奖惩、退出等机制,切实支持上海仲裁协会会同境内外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商会和国际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提高仲裁员专业能力、办案水平、职业素养。
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经验,保持与国际通行做法与实践相一致,同时结合中国特色,不断丰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提高仲裁的公正和效率,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
(五)引领长三角参与国际竞争
国家竞争就是都市圈竞争,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吸纳外来人口最多的区域之一。但目前仍存在跨区域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跨区域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比如由于区域内审判资源不均衡,对司法纠纷的判断标准把握不一,可能导致区域内“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
应聚焦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把服务国家战略作为出发点,把提升全球视野和战略思维作为着力点,把培育世界一流企业作为落脚点,着力推进重点领域一体化。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跨省“一件事”集成服务创新。围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类案裁判尺度。加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营商环境协同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形成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监管合作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和行业资质等规则。建立区域营商环境重点执法领域如税务、监管等统一执法标准,加大跨区域市场监管,加强区域内协同执法,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发挥改革开放前沿优势,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合,推动上海当好龙头勇挑重担,强化带动做好服务,引领长三角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诚信缺失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坑蒙拐骗盛行,进而导致投资不足、交易萎缩、经济衰退。另一方面,面对形形色色的市场主体和动态变化中的交易对象以及交易模式,事前制定的规则难免有所遗漏,在公共执法未能覆盖之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替代性机制,可对失信行为发挥查漏补缺的治理效果。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提升商事交易效率,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全社会对于信用以及信用工具的需求愈发强烈。但目前信用信息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共享还存在一定壁垒。
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政府信用为保障的制度健全、覆盖广泛、监督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统一、规范、系统、全面地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使之兼容、互通、共享。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统一的定义、采集、存储、交换等规范,促进不同部门、领域、地区之间的整合协作。同时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明确共享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要求,实现有序、安全、高效的信用信息流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的良好风尚。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
责任编辑:黄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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