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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林道长:建议理顺全国性宗教院校定位,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2020-05-2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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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凤林道长提出《关于理顺全国性宗教院校定位和解决宗教教师待遇问题的提案》。
张凤林道长指出,全国性宗教院校从成立时间看,大都文革前和上世纪八十年代,最晚的中国道教学院也已三十周年。开办以来,共为各宗教培养几千名各类毕业(结业)生,目前他们大多在寺观教堂以及宗教团体任主要教职,许多已经是全国性宗教团体、全国性宗教院校负责人以及各级政协参政议政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宗教健康传承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0年,中央专门为全国性宗教院校拨付经费、扩建校舍,重新核定人员编制。2017年中办、国办又出台了“加强宗教院校人才培养的五年规划”,对如何发挥宗教院校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中央对于培养宗教院校接班人十分关心、大力支持、反复强调。在中央支持下,全国性宗教院校编制、办学经费以及校舍等都得到了充分保证,院校软硬件设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当前依然存在着一些制约院校发展、影响教师队伍稳定和教育质量提高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院校定位不明确
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其他五大全国性宗教院校都是由原国家宗教事务局主管,在上世纪90年代划归中央统战部管理,定为局级事业单位。随着这次机构改革,五大全国性宗教院校也随之受中央统战部管理,但定位尚不明确。
(二)未实行结构工资
全国性宗教院校早已明确是公益一类,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办法,院校事业单位应实行结构工资,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国性宗教院校薪酬发放依然是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岗发放,没有参照国民教育系统的教师待遇实行结构工资。
(三)待遇与职称不挂钩的问题
2013年原国家宗教事务局出台了《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国性宗教院校也随之进行了教师职称评定,由于《办法》没有具体明确待遇问题,所以至今只有职称评定,但待遇未兑现。
(四)宗教教师入职问题
全国性宗教院校正式教职员工由两部构成,包括在编人员和参照在编人员管理的宗教界,其中在编人员是根据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公开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和部队转业干部。新留校的宗教教师尤其是中国佛学院和中国道教学院新留校的宗教教师,不能与已经在协会和院校工作的宗教界人士一样入职、参照在编人员给予相应待遇,只能采取临时聘用的方式。从宗教院校的培养方针、培养方向上讲,宗教院校以培养爱国爱教、学修并进的宗教人才为目标,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宗教教师从事教学、管理工作,而入职问题则成为留用优秀毕业生的一大阻碍。
(五)宗教教师的户口问题
除了南京金陵神学院,其他四大全国性宗教院校都为在京院校,但很多宗教教师户口仍在原籍。在中央关心下,他们都在院校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户口未迁入,退养后须回原籍,这对于中国佛学院和中国道教学院的出家僧道来讲显然不太合适,同时回原籍后享受原籍养老、社保待遇,显然是不利于教师队伍稳定,不能更好地体现中央对于宗教界参与社保政策的关心。
二、几点建议
(一)明确全国性宗教院校定位
为了进一步体现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体现党中央对五大全国性宗教院校的关心,体现五大宗教平等同光,建议随机构改革划归中央统战部管理的全国性宗教院校能像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一样给予职级定位。
(二)实行结构工资
希望上级宗教主管部门能够尽快参照国民教育系统的教师薪酬待遇,在全国性宗教院校实行结构工资,使事业单位改革在全国性宗教院校落地生根。
(三)解决职称待遇不挂钩的问题
建议上级宗教主管部门能够出台相应的职称与薪酬待遇挂钩规定,合理解决教师职称与待遇脱钩问题。
(四)解决宗教教师的入职问题
建议上级宗教主管部门能够出台全国性宗教院校优秀毕业生留校聘用办法,解决新进宗教教师入职问题,使他们的福利待遇也能够参照在编人员进行管理。
(五)解决宗教教师的户口问题
希望上级宗教主管部门能够协调户口管理部门,解决宗教教师的落户问题,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退养后能享受到在京养老和医保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原题为《张凤林道长:建议理顺全国性宗教院校定位,解决宗教教师待遇问题》)
责任编辑: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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