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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实施方案》出台
“上海经信委”微信公号  
2023-02-02 18:12 字号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工作,我们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23年1月18日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有序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保障高快速路测试交通安全,依据《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上海市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工作坚持鼓励创新、审慎包容、循序渐进的原则,对申请主体、车辆和人员严格把关,按照从低风险场景到高风险场景的要求,确保安全有序、风险可控。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5家以上主体、超过30辆车开展高快速路测试(测试时速不低于60公里/小时),2家以上主体开展高快速路示范应用,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里程累计超过5万公里,无重大道路安全事故发生,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工作体系初步形成。
到2025年,15家以上主体、超过150辆车开展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实现常态化运行,测试范围进一步扩大,累计测试里程超过20万公里,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健全完整。
二、安全有序推动测试工作开展
(一)测试主体要求
测试主体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发和测试体系,制定高快速路测试方案和评价规程,保障测试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测试主体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最大程度降低测试风险。测试主体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经确认后,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ODC(运行设计条件)、路段和时间段组织开展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
(二)测试车辆要求
测试车辆应经过充分的封闭测试场测试和模拟仿真测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组织的高速公路实车验证。在申请的ODC(运行设计条件)范围外,测试车辆应当使用人工驾驶模式。在技术尚未得到充分验证的情况下,测试主体应在测试车辆后方配备保障车辆。测试车辆安全行驶达到一定的里程或者时间,并符合相应要求的,测试主体可申请增加测试车辆。
(三)测试人员要求
测试主体应择优配备固定的高快速路测试安全员。安全员应当完成规定里程或时长的城市道路测试,并经过一系列专业培训。测试安全员是第一责任人,在测试车辆发生紧急状况时应确保车辆进入最小风险运行模式。
三、构建科学规范的高快速路测试技术支撑体系
(一)编制测试标准
依托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及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遵循国内外行业达成共识的技术路线,组织行业相关企业编制《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及规范,指导测试主体准确描述高快速路的操作设计工况,并严格按照既定范围开展测试。指导第三方机构应用科学安全的测试分析方法,根据提供的运行设计条件开展风险场景分析,形成测试用例。
(二)全方位验证车辆技术能力
通过“三支柱法”(即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开放道路)实现多种测试方法的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验证,系统、科学、高效地把控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的技术风险,指导测试主体不断完善车辆技术能力。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依托市级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工作推进机制(以下简称市推进机制),协调推进全市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工作,市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相关管理工作。各相关区配合做好具体的交通管理和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及时响应测试主体和公众诉求。道路养护单位做好高快速路日常维护及保养等工作,保障测试道路处于良好状态。
(二)安全保障
测试主体应按规定安装车载监控装置,将测试数据接入至指定的各数据平台,实时上传到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数据中心,并定期提交测试与示范总结报告。如发生交通事故,测试主体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保障安全,尽快将事故发生前后的视频信息提交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上报市推进机制。
测试主体、测试车辆如发生重大变更,应第一时间中止测试活动,并提交变更说明,经市推进机制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测试。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数据中心应会同各指定数据平台按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对测试车辆数据采集、监测和存证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原题为《<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与示范实施方案>出台》)
责任编辑:丁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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