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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苏:建议加大破产和解运用力度挽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徐汇区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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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协联线 | 2022-05-24 09:18 字号
朱小苏
致公党区委秘书长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个人感言:
作为一个具有15年破产法律经验的律师,本轮疫情发生后,朋友问我业务是不是逆市上扬了。确实,疫情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很大困难,“生死”问题已摆在面前。传统概念里,“破产”是大家忌讳去谈的词,但其实“破产”具有拯救保护功能。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对于受疫情影响但仍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完全可以选择重整或者和解涅槃重生,特别是和解程序,非常适合债务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希望通过这篇社情民意,让这样的法律救济途径被更多人了解到,关注到,并充分运用到。
建议加大破产和解运用力度挽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本社情民意信息被市政协采纳)
现状及问题
在出台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同时,也需要为不幸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提供纾困救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设置了破产和解程序,即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制度简便灵活,时间和经济成本较低,但实践中其运用率不高。
为此建议:
1.在法院破产受理审查期间加入和解调停程序。目前的《企业破产法》下,人民法院在收到企业破产申请后,原则上拥有2-3周时限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建议在该期限内,法院结合个案的情况,提前介入调停,要求债务人告知已知债权人的信息,并通知该些债权人参与协商,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赋予当事人在程序开始前多一次沟通的机会。
2.积极探索“预和解”制度的灵活运用。为提高和解成功率,建议在案件审理中探索“预和解”制度即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说明,在听取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预投票,以便掌握债权人是否愿意和解的真实意愿。
3.发挥破产管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的斡旋作用。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具体破产案件中的诸多事务性工作均由法院指定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予以执行。建议从破产管理人协会、律师协会或会计师协会的层面,鼓励管理人尽可能寻求破产和解的可能性,充分发挥在具体案件中的斡旋作用,甚至在法院审查期间就引入管理人进行斡旋,努力拉近双方之间的谈判差距,进而取得各方利益的平衡。
责任编辑:栾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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