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赞
  • 评论
  • 收藏
徐丛剑委员建议允许具备医学指征的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
江跃中/新民晚报  
2020-05-28 09:43 字号
生育年龄逐渐升高、妊娠分娩风险升高,越来越多的年轻未婚女性恶性肿瘤或严重非恶性疾病患者,期望及早保存卵子或卵巢组织,以期在疾病基本治愈后能够有生育的机会。“允许单身男性冻精,而绝对禁止单身女性冻卵,有违男女平等的基本准则。”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提案建议允许具备医学指征的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
生育年龄升高产生危害
据徐丛剑介绍,我国生育年龄逐渐升高,全国免费孕前检查数据显示,有计划妊娠的孕前检查夫妇的平均年龄为29岁,35岁以上的高龄初产妇的比例在10%左右。
“孕产妇生育年龄升高,会产生不少危害。”徐丛剑举例说,如不孕不育比例升高,出生缺陷比例升高:产妇年龄25岁时发生唐氏综合征的比例为1:2000,30岁时为1:1000,35岁时为1:300,40岁时为1:50,45岁时为1:25。”另外,还导致妊娠分娩风险升高,根据我国10万例孕产妇的数据分析,孕产妇年龄与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及高剖宫产率、不良妊娠结局,有着明显的相关性。
恶性肿瘤患者期望增高
徐丛剑表示,年轻未婚女性恶性肿瘤或严重非恶性疾病患者,对生育力期望增高,“随着这些疾病的诊治能力的提高,患者预后改善、生存期延长,不再只满足于自我生命的延续,对于病愈后繁衍后代的欲望明显增强。但由于疾病本身的破坏及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手段的影响,卵巢功能将显著下降,甚至彻底丧失生育力。因此,越来越多的年轻未婚女性恶性肿瘤或严重非恶性疾病患者,期望及早保存卵子或卵巢组织,以期在疾病基本治愈后能够有生育的机会。
图说:徐丛剑委员(资料图)。张龙 摄
“我的卵子”能不能“我做主”
年轻未婚女性生育力保存,也引起了非医学的担忧。在徐丛剑看来,如果无限制地开放年轻未婚女性生育力保存,确实会面临诸多法律和伦理方面的问题,如冷冻卵子者是否可能对其卵子进行自由处理?如果已进行冷冻卵子的单身女性死亡,其冷冻卵子处置权归谁所有?进行冷冻卵子的女性若解冻卵子年龄过大,母亲与孩子年龄差距过大,容易引发心理、家庭、社会问题,包括对后代的抚养、教育没有足够的保障等问题。甚至可能出现买卖卵子、非法代孕及乱伦等社会问题。此外,无限制地开放年轻未婚女性生育力保存,还可能使不少女性产生技术依赖,更加推延婚育年龄。
徐丛剑分析说,目前我国对女性生育力保存形成障碍的主要法规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其中明确了“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一方面,促卵泡成熟技术、取卵技术也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且是有创的或是有风险的,对未婚女性是禁止实施的。但另一方面,此两项技术也常常是生育力保存必须的技术,只要能做到“婚前保存,婚后生育”,就可以认为其不属于“辅助生殖技术”而不应加以限制。
在监管下实施相关技术
那么,应该如何为具备医学指征的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呢?徐丛剑建议修订法规,组织修订相关法规对具备医学指征的未婚女性,适度放开生育力保存,并在特定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下实施相关技术,监管的内容可包括:经权威医疗卫生机构评估具备医学指征、严格规制卵子处置和所有权与使用权,规定在该女性未取得合法婚姻之前,不得对冻存卵子(除销毁)有任何的处置权,以避免其达到其他目的。并对冻卵者如发生死亡等特殊情况下的卵子处置做出规定。
(本文原标题为《两会话题 | “我的卵子”能不能“我做主”?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徐丛剑建议允许具备医学指征的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
责任编辑:张雷
转载请注明来源
  • 点赞
  • 评论
  •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