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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坚:关于完善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机制的简要思考
欧阳坚/中国政协杂志  
2020-04-07 18:46 字号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对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作用、职责作出了历史性、制度性安排,要把中央这些原则性、方向性的重要部署落到实处,真正把政协协商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就要不断完善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制度机制,搭建专门的平台、建好专业的队伍、强化专责的职能,这样才能体现协商的专业性,提高协商的科学性。为此,要在协商形式、协商规则、协商文化、基层协商等方面作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一、科学制定年度协商计划
协商议题可由党委政府“点题”,也可由政协“选题”,还可由委员和群众“出题”。政协将议题汇总后,征求党委、政府的意见,形成协商计划,报党委审定后实施。未列入计划但需要协商的事项,可以临时安排。
二、进一步规范协商内容
一般来讲,应紧扣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群众生产生活的难点和社会治理中的焦点问题,来确定协商的主要内容。同时,也应根据形势变化,把一些即期实现的重大问题纳入协商内容。当前,亟需加强的是,怎样收集和确定广大群众关心关注、涉及切身利益、确需通过协商来妥善解决的公共决策问题,地方政府如何依法依规让利益攸关方参与到这些决策的论证、制定和实施中来。
三、不断丰富协商形式
一方面,应一以贯之地坚持和完善好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行之有效的协商形式,以及一些省市政协探索实践的“请你来协商”平台、“网络问政会”等形式。另一方面,对如何更为经常、更为有效地开展协商,如何运用全媒体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应从技术上、规则上、程序上、人才上不断加以完善。
四、进一步明确和健全协商规则
当前,应从全国政协层面抓紧研究、细化怎样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首先,应明确什么样的决策要先有协商,由谁来提出协商,又由谁来确定。其次,应明确所有协商都要有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来掌握真实的情况、发现问题根源、提出务实管用的建议,这样才能保证协商是专业的、有质量的。第三,应完善和细化协商的程序、形式和行为规范,确保协商是有组织地、平等地、理性地进行。以保证既鼓励畅所欲言,又防止跑题走样,防止个别人借机泄私愤、发牢骚。从而使协商真正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第四,应进一步完善促进协商成果转化运用的办法,明确对政协协商形成的建议案、专题报告的报送、受理、批示、办理、反馈、督查、评估等程序,使协商真正形成一个民主决策的闭合过程,从而确保相关建议转化为党委政府的工作举措和实效。
五、大力培育协商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就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营造良好协商氛围,提出了“平等协商、有序协商、真诚协商”三点新要求和政协协商不强加于人、不各说各话、不偏激偏执的“三不”原则,这给我们提出了培育协商文化的时代命题。为此,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协商意识,愿意协商、主动协商,提高对重大决策的协商自觉。同时,要秉持提高决策制定的科学性、增强民众和利益攸关方对决策实施的认同感的理念,对协商的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规定清楚,扩大参与各方的代表性,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实效性。其次,各级政协要更加学会协商、善于协商,增强为协商服务的本领,确保协商平等、有序、真诚、依法依规地开展。第三,广大政协委员、各党派团体要遵守协商规则,掌握协商的方式,增强专业协商的能力和素养,提高协商的专业性。第四,要培育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意识,遇到问题和利益冲突时愿意通过协商来解决分歧,从而形成全社会日益浓厚的协商文化氛围。
六、切实加强基层协商工作
当前,大量的政策落实靠基层,各种利益诉求来自基层,各类矛盾分歧也主要集中在基层。要发挥好协商民主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就要积极探索将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为此:首先,要加强市县政协的工作职能和力量,着力破解基础工作薄弱、人员力量薄弱的“两个薄弱”问题。其次,要帮助指导乡镇、社区搭建居民协商议事厅、村民民生议事堂等各类协商平台,让基层党委政府在决策前,特别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前,借助这些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方式来开展充分的协商。比如,本着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可以在田间地头、农户庭院、楼宇门前、项目现场等开展协商。第三,协商中应把群众代表、利益攸关方邀请进来、参与其中。这样做,既拓宽了政府与群众直接对话的渠道,可以把群众的意见特别是正确的意见纳入决策之中,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也让群众的诉求愿望得以表达,让政府在决策前能得到更多民众的理解和支持,达到沟通情况、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形成共识的目的,从而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可行性,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更贴近实际,更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总之,只有不断实化细化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制度机制,让各项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才能真正实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目标任务,也才能把政协协商的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系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甘肃省政协主席,原标题《关于完善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机制的简要思考》)
责任编辑:张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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