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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言《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政协头条记者 顾晓红  
来源:政协联线 | 2020-04-03 11:08 字号
日前,上海市司法局围绕《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在市政协通过“政协直通车”等形式征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不少委员围绕相关条款提出建言。
委员们认为,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加强决策执行,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势在必行。重大事项决策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确保科学合理、界面清晰、可操作性强,充分考虑专家、公众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同时做好风险评估,做到趋利避害,公正公开。
对于《规定(草案)》所适用的重大行政决策活动适用范围,委员们普遍认为,除统说“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外,要特别强调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纳入决策事项,常规的重大决策可以每年定期研究,应增加应急的重大决策的程序,以保证发生疫情等特殊情况时的决策质量。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对此,委员们认为,决策应在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进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应体现在决策前、过程中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各环节之中。《规定(草案)》中提及,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可以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对此,委员们认为,应规范民意调查的形式和范围,比如最少调查人数、问卷调查还是召集座谈会听取意见等。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增强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如何做到科学决策,委员们普遍赞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决策事项,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而不能以简单少数或多数来决定,决策时应增加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委员会,并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作为决策形成的必要文件之一。另外,紧急情况下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有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的后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责任编辑: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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