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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强烈不满香港高院的“荒谬”判决
刘圆圆/人民政协报  
2019-11-20 08:39 字号
11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一项判决,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关条款无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19日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对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的此项判决,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纷纷表达不满。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几位委员表示,恰恰是香港高院原讼庭的这一判决,违反了香港基本法。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著名律师黄英豪表示,在香港回归前,他担任临时立法会议员,参与了香港特区相关法律制定的全过程。1997年7月1日,临时立法会通过午夜立法,把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列明的法律引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中包括《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并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此次香港高院原讼庭做出这一裁定的理由之一是认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这一港英时代遗留的法例与现行的基本法不兼容并不能成立。“《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没有违反宪法或基本法,这是毋庸置疑的。”黄英豪称。
“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实施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和《禁止蒙面规例》的判例,香港的刑罚已经很轻了。”黄英豪说,加拿大在非法集会时蒙面,最高可判10年监禁,而香港最高只有3年。因此,对于香港高院原讼庭提出的《禁止蒙面规例》是否过于限制香港市民自由的这一说法,黄英豪建议特区政府应提出上诉。
“目前,香港极端分子的暴力行为不断升级,已经持续了5个多月,严重威胁香港市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定。”黄英豪认为香港的现状有目共睹。在此紧急状态下,推出《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合理合法。
“香港高院原讼庭犯了一个基本的错误。”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专业人士协会创会主席简松年表示,“他们采用狭隘的法律解释审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内容,认为港英政府时代的公众危险适用该条例,而回归后基本法在某些条款上限制了行政长官的权力,尤其某些制定有关规例的立法权属于立法机关,所以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简松年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已经通过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审视该条例并作修订,说明该条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香港高院原讼庭法官不理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决定,无视基本法条款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权力。”
此前,香港警方也曾公开表示,《禁止蒙面规例》在过去一个多月中对警方执法有帮助,因为它可以阻吓暴力示威者为所欲为。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香港警务处原处长邓竟成说,一些人称赞香港“司法独立”,但他们不明白,看上去“互不干扰”的行政、司法等权力是建立在“一国两制”基础上的,“一国”是前提,“两制”是在“一国”前提下的“两制”。“香港高院原讼庭判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违反基本法,我觉得完全不能理解。”
“况且订立‘禁蒙面法’是有国际惯例的,判案人员不单要看法例,还应该看制定条例当时、当地的特殊情况,应该以一个地区的最大利益为大前提。”邓竟成表示,《禁止蒙面规例》会让警员在执法时更加方便提取证据,也对一些示威者有阻吓作用。“香港高院原讼庭此举让所有每天在街头面对危险情况但仍然坚守的一线的警员感到寒心!也让守法市民寒心!他们会感觉,连法律也不能再保护他们!”
(原题为《香港高院原讼庭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 部分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对此表达强烈不满》)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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