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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与人民政协的“新民主”
“徐汇政协”微信公号  
2019-07-07 08:26 字号
周恩来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关于共同纲领草案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
1948年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后,有关筹备新政协的工作主要由周恩来负责。作为政协筹备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主持者,有关筹备和召开新政协会议的一切方面,均经过周恩来的认真思考和谋划,巨细之处都包含着他的思想、智慧和心血。在筹备和召开新政协的过程中,周恩来多次突出地强调了新民主的问题。
新民主的精神是协商
什么是新民主的精神呢?周恩来指出,新民主的特点,就体现在凡是重大的议案提出来,总是事先有协商的。他说:“每一个议案事先都经过酝酿,这是特别值得说明的。凡是重大的议案不只是在会场提出,事先就应提出来在各单位讨论。新民主的特点就在于此。因此不是只重形式,只重多数与少数。凡是重大的议案提出来总是事先有协商的,协商这两个字非常好,就包括这个新民主的精神。”
在协商新政协会议代表问题时,周恩来谈到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的区别。他说,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的差别只是个表决权问题,但是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他还说,代表名单的产生是经过各方面反复协商的,这样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得到尊重。
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内部的矛盾是可以调节的
建立统一战线的联合政府,需要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周恩来指出,起草共同纲领,是筹备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因为有一个共同纲领才便于我们共同奋斗,这不仅是民主党派,乃至于各界、各团体、民主人士也同样赞成的。
据笔者看到的档案材料显示,周恩来曾经亲自起草了共同纲领的草案,而且最初的标题就叫《新民主主义的纲领》。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关于《共同纲领》草案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时,周恩来强调,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各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虽然各阶级的利益和意见仍有不同之处,但是在共同要求上、在主要政策上是能够求得一致的,筹备会通过的共同纲领草案就是一个最明显的证明。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内部的不同要求和矛盾,在反帝反封建残余的斗争面前,是可以而且应该得到调节的。
提出不同意见所取得的一致是最有力的团结
通过协商达成妥协,是新民主的另一个特点。新民主的这一原则也是值得重视的。通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是最有力的一致和最有力的团结。周恩来说:执行表决的时候,既然大家都同意了,那么是不是会场上就可以只说相同的意见,或者只是首席代表起立发言?我觉得不需要这样规定,因为这样倒使我们的民主范围不广。他说,尽管在本团体得到协议,但到了开全体会议的时候,还应该允许有不同的意见提出来,这使我们的会场在讨论中更和谐,更知道各方面的意见。这个和谐一致不是大家都说一种相同的话,而是大家说出不同的话,然后取得一致。这是最有力的一致,是最有力的团结。他说:不同的意见让大家都能听到,可以帮助大家考虑问题,使问题的解决更加妥切,更加恰当。所以尽管是大家协商一致,但是每一个单位有不同的意见还是可以提出来大家听一听。我觉得应该允许在会场上尽量提出各种意见。
1949年9月17日,周恩来在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报告,宣布筹备工作胜利完成
新政协筹备会等会议期间处处体现了新民主
新政协筹备会和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处处体现着新民主的协商精神。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
比如,关于国家制度方面,周恩来提出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实行多民族联邦制,现在可以把起草时的想法提出来,请大家考虑。周恩来说,我们要把各民族团结成一个大家庭,防止帝国主义的挑拨分化。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今天到会的许多人是民族代表,我们特地向大家解释,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同意这个意见。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利。
比如,关于筹备会期间的表决问题,周恩来认为这“是表现我们组织之民主精神的一件事”。当时建议每个单位一票,不管人数多少,但这个问题要“在准备会中协议”。周恩来说,凡是我们争论的问题,都应该把它弄明白,我们的民主应该是这样的。关于表决权问题,周恩来说:我们在哈尔滨和华北彼此通电磋商的时候,就谈到过这个问题,感觉这一次是大家共同筹备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应以单位为标准来协议。因为开始就有许多有组织的单位,如党派、团体,因此我们就有这样的认识:既然是各单位共同筹备,那么表决时就应当以单位为标准,就是每个单位一权,不管参加的人数多寡,这样才利于共同负责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
至于各单位的代表人数多与少,这是根据各单位的互相协商决议的。另一点,虽然多数通过了,假若有少数人不同意,我们给他组织上的自由权利:或保留意见,等下次会议时重新提出,或发表时不签名,或退出筹备会。
人民政协是体现新民主精神的协商机构
人民政协是一个体现新民主精神的协商机构。周恩来指出,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便是同中央人民政府协议事情的机构。一切大政方针,都先要经过全国委员会协议,然后建议政府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人民政协仍将以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而存在,国家大政方针,仍然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他还指出,政协“常委会是经常协商的机构”,政协是“与政府事先协商的机构”,普选后“它仍是一个和政府协商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周恩来多次强调要搞好统一战线,发挥民主党派、党外民主人士的作用。他说,各界人民代表会包括各阶级、阶层的代表,协商机构也把各阶级、各阶层的人容纳进来。因此,我们要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他提出,要让非党人士有职有权开展工作。他举例说,政务院的政务会议每星期召开一次,有关文件等也交非党人士审查,一切指示法律也要他们修改,这样不仅不会动摇我们的政策,而且还会完善我们的政策。这些政策法令是经过他们讨论同意的,事后他们也会更好地进行宣传解释。他在同部分民主党派领导人座谈会上讲:总之,我们要长期合作,共同努力,建设新中国,完成历史所赋予的任务。
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不再代行人大职权。在这重要的时刻,周恩来身体力行地把协商这种新民主的精神在政协工作中继续传承下去。他在人民政协许多工作中和许多会议上的讲话中,处处体现着民主协商的精神。他指出,我们要吸收不同意见的人在一起,要善于和这些人一起协商,团结他们。这样,政治协商会议才能前进,才能有利于国家建设。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周恩来专门阐释了毛泽东关于人民政协五大任务的谈话精神。这五大任务的重点是协商和协调,具体内容是:协商国际问题;协商人大代表候选名单;协商和处理政协内部和党派团体之间的合作问题;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问题,特别是阶级关系问题,向国家机关反映群众意见和提出建议;自愿学习马列主义和思想改造。
在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大力倡导、率先垂范和教育传承下,我国特有的这种新的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一起从新民主主义民主走进社会主义民主,并且成为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一届一届传承下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征程中不断发扬光大。
(作者:卞晋平 系十至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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